利用現場擁擠的環境為惡,算乘人不及抗拒嗎 - 法律
By Kristin
at 2011-05-30T20:56
at 2011-05-30T2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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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yiwern (:))》之銘言:
: 例如某攤位的特價拍賣會,眾人來搶便宜;所以人潮洶湧。
: 擠在櫃臺前等待結帳的人,要挪身都很困難。
: 假設壞人張三,藉此種「客觀環境」,把李四掛在身上的東西拿走。並未與李四產生拉扯
: 。李四當時知情(因為感覺有第三隻手在他身上動作)。被拿走後李四也高聲喊有賊。
: 或是李四雖然從櫃臺脫不了身但伸長手臂打了後退中的張三一巴掌。
: 請問張三到底算搶奪的「乘人不及抗拒」還是強盜的「使人不能抗拒」?
: 我自己的淺見是:如果這種擁擠環境是張三「主動製造」出來的,那絕無問題,
: 因為這是張三使李四不能抗拒的手法;而且是深謀遠慮及早規劃、並執行的環境製造。
: 可是如果張三是「利用」這種「既成的」、「客觀」環境。
: 那麼在此種被害人「難以反抗」的環境中,張三動手行搶的行為,算是有強制性嗎?
: 不知道哪本刑分教科書有解析?我自己查了幾本是沒看到有解說上述類型的。
從支配理論來看
重點在於張三能夠支配到的犯罪事實有沒有到利用偶然發生的機會行使犯罪行為
而不是在於張三是否能夠製造出擁擠的人潮行使其犯罪行為
所以必須看張三的主觀犯意有無利用擁擠的人潮使李四無法抗拒
若有,則成立強盜罪,若無,則成立搶奪罪
: 可否請刑法高手惠予解析一下呢?
: PS:以上是侵害財產法益而言。
: 其實還涉及身體法益與自主權法益呢。因為台中高分院逆轉襲胸10秒案改判有罪的理由,
: 我去查判決書;(案發事實姑且不論,因為有些案發事實,被告的確有可能罪有應得)
: 高分院法官的「法律論理」是說人潮擁擠,客觀環境讓被害人被侵害成功,
: 就是屬於被害人「不能」抗拒。「因此」該當刑法224。這啥???
: 但重點應該是說明當時情況符不符合性騷法25的乘人不及抗拒吧~有可能被告因為不符合
: 特別法就「不及」所做較輕的法定刑,所以回歸普通法的刑法224以強制猥褻重判。我同意
: 有這種類型存在。我們就事論事,並非不分青紅皂白一律偏被害人或偏色狼。但重點是,
: 法院的說理可否有點邏輯性?
重點都在上面,我用白話文來說
舉個日本電車痴漢的例子
痴漢們出沒的時間都在電車人潮擁擠的時候
目的就是在行使痴漢行為時讓女生不敢叫,不然就會讓其他乘客看光光
像此能支配到的犯罪事實已經到達利用被害人的羞恥心使被害人不能抗拒
自然成立強制猥褻罪
萬一痴漢行使痴漢行為的被害人是暴露狂,正想暴露美妙身軀於公眾下
痴漢所能的支配事實不到利用被害人的羞恥心讓被害人不能抗拒
就無法成立強制猥褻罪
: 結果台中高分院合議庭東拉西扯,指出被告確實有摸被害人胸部,被害人被摸後有罵色狼
: ...諸如此類,所以被告成立刑法224。在推論的「邏輯因果關係」上根本是跳躍邏輯。
: 為什麼「內衣拍賣會」「人潮擁擠」,因此被告若在此種情況下為惡襲胸,此種環境類型
: 被台中高分院講得似乎「一律」該當不能抗拒(我特別留意判決書是這意思)的內涵...
: 好個法律論理過程....
: 所以,版上的刑法高手們,懇請幫我釐清,到底不及抗拒,若在這種擁擠的環境下,到底
: 哪種類型該當不及抗拒,或是有無可能哪種類型會晉升到不能抗拒呢?
--
: 例如某攤位的特價拍賣會,眾人來搶便宜;所以人潮洶湧。
: 擠在櫃臺前等待結帳的人,要挪身都很困難。
: 假設壞人張三,藉此種「客觀環境」,把李四掛在身上的東西拿走。並未與李四產生拉扯
: 。李四當時知情(因為感覺有第三隻手在他身上動作)。被拿走後李四也高聲喊有賊。
: 或是李四雖然從櫃臺脫不了身但伸長手臂打了後退中的張三一巴掌。
: 請問張三到底算搶奪的「乘人不及抗拒」還是強盜的「使人不能抗拒」?
: 我自己的淺見是:如果這種擁擠環境是張三「主動製造」出來的,那絕無問題,
: 因為這是張三使李四不能抗拒的手法;而且是深謀遠慮及早規劃、並執行的環境製造。
: 可是如果張三是「利用」這種「既成的」、「客觀」環境。
: 那麼在此種被害人「難以反抗」的環境中,張三動手行搶的行為,算是有強制性嗎?
: 不知道哪本刑分教科書有解析?我自己查了幾本是沒看到有解說上述類型的。
從支配理論來看
重點在於張三能夠支配到的犯罪事實有沒有到利用偶然發生的機會行使犯罪行為
而不是在於張三是否能夠製造出擁擠的人潮行使其犯罪行為
所以必須看張三的主觀犯意有無利用擁擠的人潮使李四無法抗拒
若有,則成立強盜罪,若無,則成立搶奪罪
: 可否請刑法高手惠予解析一下呢?
: PS:以上是侵害財產法益而言。
: 其實還涉及身體法益與自主權法益呢。因為台中高分院逆轉襲胸10秒案改判有罪的理由,
: 我去查判決書;(案發事實姑且不論,因為有些案發事實,被告的確有可能罪有應得)
: 高分院法官的「法律論理」是說人潮擁擠,客觀環境讓被害人被侵害成功,
: 就是屬於被害人「不能」抗拒。「因此」該當刑法224。這啥???
: 但重點應該是說明當時情況符不符合性騷法25的乘人不及抗拒吧~有可能被告因為不符合
: 特別法就「不及」所做較輕的法定刑,所以回歸普通法的刑法224以強制猥褻重判。我同意
: 有這種類型存在。我們就事論事,並非不分青紅皂白一律偏被害人或偏色狼。但重點是,
: 法院的說理可否有點邏輯性?
重點都在上面,我用白話文來說
舉個日本電車痴漢的例子
痴漢們出沒的時間都在電車人潮擁擠的時候
目的就是在行使痴漢行為時讓女生不敢叫,不然就會讓其他乘客看光光
像此能支配到的犯罪事實已經到達利用被害人的羞恥心使被害人不能抗拒
自然成立強制猥褻罪
萬一痴漢行使痴漢行為的被害人是暴露狂,正想暴露美妙身軀於公眾下
痴漢所能的支配事實不到利用被害人的羞恥心讓被害人不能抗拒
就無法成立強制猥褻罪
: 結果台中高分院合議庭東拉西扯,指出被告確實有摸被害人胸部,被害人被摸後有罵色狼
: ...諸如此類,所以被告成立刑法224。在推論的「邏輯因果關係」上根本是跳躍邏輯。
: 為什麼「內衣拍賣會」「人潮擁擠」,因此被告若在此種情況下為惡襲胸,此種環境類型
: 被台中高分院講得似乎「一律」該當不能抗拒(我特別留意判決書是這意思)的內涵...
: 好個法律論理過程....
: 所以,版上的刑法高手們,懇請幫我釐清,到底不及抗拒,若在這種擁擠的環境下,到底
: 哪種類型該當不及抗拒,或是有無可能哪種類型會晉升到不能抗拒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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