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底資遣費要照那個法條算? - 法律
By Bennie
at 2011-09-17T00:00
at 2011-09-17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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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這禮拜被老闆通知做完這禮拜就可以走了,他就查詢勞基法資遣的算法。資遣費+預告工資+當年度未休完特休。但老闆不給預告工資因他以做滿三年以上就以單位縮編為由要他調別單位作30天(感覺在規避預告工資)。要不就不給預告工資。又說資遣費的算法有爭議,說勞委會的算法是只以底薪下去計算且沒有預告工資這東西,要有做才有錢。但上勞委會又查不到相關法條。阿現在是怎樣啦?連辛苦錢也要凹喔。拜託大大們給各指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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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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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Hedy
at 2011-09-18T09:47
at 2011-09-18T09:47
可要求資遣費+預告工資+休完特休代金+非自願離職證明
2)又說資遣費的算法有爭議
因為你朋友查詢勞基法資遣算法是錯誤的,這是舊制勞工算法
94/7/1以後新任職工作一律適用新制(勞工退休金條例)不適用勞基法第17條規定
資遣費=平均薪資*0.5基數*年資
3)以單位縮編為由要他調別單位作30天(感覺在規避預告工資)
以單位縮編可直接要求資遣,以免發生變數
一旦接受調別單位作30天,可能發生不願資遣(請看勞基法第11條第4款末句)
如果接受,可要求8天有薪謀職假~既然有謀職假產生,反推回去就是有資遣事實,但是這樣會多做好幾天白工
4)勞委會的算法是只以底薪下去計算且沒有預告工資這東西
不是底薪下去算~這是錯誤的!
只要是經常性給予都算進去,100/3~100/8這期間的加班費、全勤、交通津貼、績效獎金、、、、全都算進去,端午、中秋禮金不算入
是應領薪資,未扣勞健保、伙食費之前的薪資
預告工資明定在勞基法第16條
5)這禮拜被老闆通知做完這禮拜就可以走了
請將告知資遣日&資遣日明確定出來
將預告工資30天-提前告知天數=預告工資應領天數
平均薪資/30天*應領天數=預告工資
特休代金=平均薪資/30*未休完天數
6)相關問答~按
請看完整個案例,因為此篇回應我有省略部分
7)有問題去勞工局反應,需要勞委會法律扶助的話請補充所在縣市?我會給大大地址、電話
8)下列法規給你佐證,不想看、看不懂都沒關係,1~7回答有看懂就好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
勞工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適用本條例後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終止時,其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十七條之規定。依前項規定計算之資遣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後三十日內發給。選擇繼續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規定之勞工,其資遣費依同法第十七條規定發給。--------------------
勞基法第11條
(雇主須預告始得終止勞動契約情形)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一、歇業或轉讓時。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勞基法第16條
(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勞基法第18條~你朋友不適用第12&15條
(勞工不得請求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之情形)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不得向雇主請求加發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一、依第十二條或第十五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二、定期勞動契約期滿離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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