刷卡換現金的行為違法嗎? - 法律

Dinah avatar
By Dinah
at 2009-07-23T21:09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frankmen123 (jone)》之銘言:
: ※ 引述《redmiracle (活的精彩修的痛快)》之銘言:
: : 請問若企業底下的銷售部門主管
: : 1.將客戶現金支付的貨款,以自己持有的信用卡刷清(獲得紅利積點)
: : 這樣違法嗎?若違法是哪一條?
: 收取客戶現金 以自己的信用卡做為客戶繳費方式 應該不會構成詐欺
: 信卡的機制是一種付款方式 如果刷卡人於刷卡時就沒想過要付款
: 才有可能會構成詐欺

一般來說,刷卡都有手續費產生,而主管將手續費轉嫁至公司身上
應該算是稀釋了公司的獲利。
再利用此一交易方式取得大量的紅利點數換取銀行提供之商品
(去日本只要3000???)
則有構成竊盜或是業務侵占的可能嗎?



: : 2.主管與刷卡集團共謀刷卡換現金,需錢孔急的借款人刷卡購買商品,
: : 向集團合意扣除手續費後換現金,集團取得商品轉賣脫手,主管獲得業績
: : 這樣違法嗎?若違法是哪一條?
: : 請各位法律先進指教.
: 可能會有詐欺&重利 尚須按照行為人的主觀心態&客觀事實加以評析
: 一.詐欺339
: (一).持卡人自始自終 在刷卡換現金的這個行為上 一開始就沒打算要還
: 可謂具備詐欺之故意 而透過集團跟車手間的幫忙 以假消費之手段達到詐騙銀行
: 付出款項之目的 即可能構成刑法339條的詐欺
: 在細一點討論 主管雖僅取得業績 本應論339ii項在依339i項處罰
: 但主管&集團&本人 都是共同施行犯罪的參予者
: 應論正犯 直接適用刑法339i條的詐欺取財
: 刷卡之初 持卡人就不想付錢 就是詐欺 但要證實持卡人刷卡之初 沒有付款之意,
: 證據上必須很嚴謹! (持卡人是處於加害人)
: (二) 若借款人只是短期調解燃眉之急 下個月帳單來還是一次付清 或繳最低應繳金額 或
: 突然因故遲延未繳出面與銀行協商 都不至於有詐欺之虞 頂多被認成是民事糾紛
: 因此共同參予的集團&主管也不會構成詐欺罪
: 二.重利344
: 無論持卡人有無要還的意思 針對集團&主管的刷卡換現金 因此得到的利益
: 如果與正常情況顯不相當者 即可能構成344條的重利罪當然還要搭配客觀上的
: 系趁他人輕率無經驗
: (這是針對主管&集團) 持卡人是處於受害者的地位
: 三.小結:實務上刷卡換現金 少有法院認為是詐欺的判例 (因為證明持卡人主觀心態
: 困難)
: 近來已逐漸轉為重利較受實務所認可
: 以上小弟愚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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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法律用書

Audriana avatar
By Audriana
at 2009-07-23T19:58
※ [本文轉錄自 ask 看板] 作者: chenkeyuan (科科) 看板: ask 標題: [請問] 關於法律用書 時間: Thu Jul 23 14:57:18 2009 暑假在家等國軍Online登入帳號寄來的日子很無聊 對法律有興趣 想要自己買書來看看 想要先從民法和刑法看起 不知道有 ...

未滿七歲之無行為能力人觸犯刑法

Megan avatar
By Megan
at 2009-07-23T17:14
※ 引述《kilva (嗡嗡)》之銘言: : ※ 引述《kilva (嗡嗡)》之銘言: : 少年事件不需要函送檢察官,而可以直接函送少年法庭嗎? : (這裡的「函送」是不精準用詞,知道意義就好。) : 一般而言,依不告不理原則,不都是檢察官起訴後,才由法官審理的嗎? : 難道少年事件不需要檢察官起訴,就可以直 ...

未滿七歲之無行為能力人觸犯刑法

Dora avatar
By Dora
at 2009-07-23T16:35
※ 引述《kilva (嗡嗡)》之銘言: andgt; 少年事件不需要函送檢察官,而可以直接函送少年法庭嗎? andgt; (這裡的「函送」是不精準用詞,知道意義就好。) andgt; andgt; 一般而言,依不告不理原則,不都是檢察官起訴後,才由法官審理的嗎? andgt; 難道少年事件不需要檢察官起訴, ...

未滿七歲之無行為能力人觸犯刑法

Elma avatar
By Elma
at 2009-07-23T15:19
※ 引述《JackeyChen (一定要配溫開水)》之銘言: : 但事實上這就是準用的意思,畢竟該法所謂少年,是意指12歲以上未滿18歲之人 : 那麼回到這個案例,把涉嫌竊盜行為的5歲幼童函送至少年法庭的意義何在? : 零!也就是這個案例,壓根沒有進到法院處理的需要。 : 至於會不會有其他兒童 ...

關於原因自由行為....

Tracy avatar
By Tracy
at 2009-07-23T14:42
※ 引述《panda101 (波波)》之銘言: 稍微做個補充 原因自由行為這邊著手是個難題 其實我之前的說法 即間接正犯模式 或 前置理論的模式 (統稱構成要件模式) 論理上還是有一點瑕疵 也就是著手的判定 在判定原因行為的著手的時刻 一般並不是喝酒即著手 仍要依著手理論看是否已對法益造成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