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的定義?勞基法有保障嗎?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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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工作是12H制輪班,工作六天休息三天,但是工廠以景氣為由,要求我們要共體時艱ˊˋ12H吃飯時間1H,(12-1=11)每天正常工作時數8H,(11-8=3),原本的制度是每天3H加班,但是工廠又已怕我們太辛勞所以加重每天上班的休息時間1H,現在就變成吃飯1H每天上班的休息時間1H,我上班12H減去吃飯跟休息變成10H上班,一天加班2H???這樣合理嗎?勞基法有規定資方要讓勞方上班中的休息嗎?(有薪的休息唷)這樣一來每天的1.66H就不見了ˊˋ,現在更扯因為工廠不變但是人在慢慢離去(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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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lia avatarDelia2010-03-29
中谷誠懇回答你...一.加班費勞基法業有明文規定,從你問題中有提出1.33,則表示你應已相當明瞭.1~2小時*1.33倍,2~4小時*1.66倍,假日則為加倍.前述加班費是以實際工作8小時以上的工作時間計算,另外又有規定工作4小時,必須讓員工休息30分鐘,所以休息時間就可不列入工資(不過此點常有爭議)二.公司實施之政策就是由雇主負全責,所以為了不讓雇主推責,當勞方覺得公司有違勞方權益時,應速向雇主提出協商改進或恢復,必要時應向勞工局申訴提出協調保障勞方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