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結果犯/加重竊盜犯的"著手"時機? - 法律

Table of Contents

各位好,我是目前就讀法律系的大學生

剛剛複習時,看到我的教科書上寫:

"著手"時機
(中略)
加重"結果"犯→依基礎之"故意"行為決之
加重"竊盜"犯→依基礎之"竊盜"行為決之

但是後者不也是前者的一種嗎?
而且看起來判斷的方式也幾乎一樣
那麼為何要將兩種情況分開寫?

加重竊盜,相對於其他加重結果,有何特別之處嗎?
因為我沒有在書上其他地方看到差別,故來版上求教

還請各位大大不吝指教,感謝<(_ _)>

--
We're making a torpedo run.
我々は水雷突撃を敢行する。
The outcome is doubtful,
結果はどうなるかわからない、
but we will do our duty.
だが義務を果たそう。

--

All Comments

Sandy avatarSandy2022-04-13
加重是針對某些態樣的行為加重處罰 但論罪當然要回到基
礎的罪名來看
Yuri avatarYuri2022-04-14
舉個簡單的例子 殺害尊親屬罪是殺人罪的加重處分 但論
Charlotte avatarCharlotte2022-04-15
罪來說討論故意 著手甚至既遂未遂 殺尊親屬跟殺人是一
樣的討論跟判斷 只是那個"人"的身分導致不同
Victoria avatarVictoria2022-04-16
至於你的問題 因為加重竊盜不是加重結果啊...
Mary avatarMary2022-04-17
你先去看看什麼叫做加重結果犯 再看看加重竊盜罪的構成
Olive avatarOlive2022-04-18
要件就知道了 我上面舉的例子殺害尊親屬也不是加重結果
強盜致死 傷害致死這才叫做加重結果...
Iris avatarIris2022-04-18
法律書要找邏輯讀 光看字面的化這種坑以後還多著..
Agnes avatarAgnes2022-04-18
說真的 你是法律系 啊加重結果犯 跟單純加重條件的
加重竊盜分不出來…有點慘 加油吧
Oscar avatarOscar2022-04-19
簡單說 加重結果犯是為了避免傷害致死之類的罪太輕
Daniel avatarDaniel2022-04-18
如果沒有加重結果犯,傷害致死只能用 傷害罪+過失致死
下去競合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