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好,我是目前就讀法律系的大學生
剛剛複習時,看到我的教科書上寫:
"著手"時機
(中略)
加重"結果"犯→依基礎之"故意"行為決之
加重"竊盜"犯→依基礎之"竊盜"行為決之
但是後者不也是前者的一種嗎?
而且看起來判斷的方式也幾乎一樣
那麼為何要將兩種情況分開寫?
加重竊盜,相對於其他加重結果,有何特別之處嗎?
因為我沒有在書上其他地方看到差別,故來版上求教
還請各位大大不吝指教,感謝<(_ _)>
--
We're making a torpedo run.
我々は水雷突撃を敢行する。
The outcome is doubtful,
結果はどうなるかわからない、
but we will do our duty.
だが義務を果たそう。
--
剛剛複習時,看到我的教科書上寫:
"著手"時機
(中略)
加重"結果"犯→依基礎之"故意"行為決之
加重"竊盜"犯→依基礎之"竊盜"行為決之
但是後者不也是前者的一種嗎?
而且看起來判斷的方式也幾乎一樣
那麼為何要將兩種情況分開寫?
加重竊盜,相對於其他加重結果,有何特別之處嗎?
因為我沒有在書上其他地方看到差別,故來版上求教
還請各位大大不吝指教,感謝<(_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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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re making a torpedo run.
我々は水雷突撃を敢行する。
The outcome is doubtful,
結果はどうなるかわからない、
but we will do our duty.
だが義務を果たそ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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