勇夫案的高院自家觀點,見105上易1232號高院判決。
依照教科書,自首雖不必要自首者深明自己犯了刑法哪一條,但至少要主觀上意識到
自己做錯了/自己犯法了,而通知警察前來「處置自己」。
勇夫的通知警察之舉,是勇夫主觀上意識到小偷做錯了/小偷犯法了,而通知警察前來
「逮捕小偷/處置小偷」,以便勇夫屆時才鬆開緊勒小偷脖子的手。
依照高院判決書上的記載 案情發展經過如上--所以勇夫哪來的(關於他自己的)「自首」
可言?
高院指摘士林地院漏未注意勇夫有自首之舉--但高院自家敘明案情時,以十分跳躍的邏輯
自動認為勇夫有接受(他自己犯法)的裁判之意!(但大家也都知道了勇夫根本不認為自
己犯法,他是叫警察來「逮捕小偷」的!勇夫自己哪有想自什麼首?)
高院自彈自唱說勇夫因此符合自首云云、因此士林地院漏未審酌云云,高院就此「自首」
情節部份之認事用法,顯有違誤?
依照高院判決書自家所述,勇夫並不合法理上的自首要件。
士林地院法官好像莫名其妙被上級審錯怪了一頓,啞巴吃黃連?各位認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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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教科書,自首雖不必要自首者深明自己犯了刑法哪一條,但至少要主觀上意識到
自己做錯了/自己犯法了,而通知警察前來「處置自己」。
勇夫的通知警察之舉,是勇夫主觀上意識到小偷做錯了/小偷犯法了,而通知警察前來
「逮捕小偷/處置小偷」,以便勇夫屆時才鬆開緊勒小偷脖子的手。
依照高院判決書上的記載 案情發展經過如上--所以勇夫哪來的(關於他自己的)「自首」
可言?
高院指摘士林地院漏未注意勇夫有自首之舉--但高院自家敘明案情時,以十分跳躍的邏輯
自動認為勇夫有接受(他自己犯法)的裁判之意!(但大家也都知道了勇夫根本不認為自
己犯法,他是叫警察來「逮捕小偷」的!勇夫自己哪有想自什麼首?)
高院自彈自唱說勇夫因此符合自首云云、因此士林地院漏未審酌云云,高院就此「自首」
情節部份之認事用法,顯有違誤?
依照高院判決書自家所述,勇夫並不合法理上的自首要件。
士林地院法官好像莫名其妙被上級審錯怪了一頓,啞巴吃黃連?各位認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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