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保局法律常識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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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各位有誰知道...勞保局不是有一條規定說勞工的工作時間不能超過12小時嘛??那加班算ㄇ??是強制加班的!!何謂算勞工??違法這條規定要怎麼告??而老闆會受到怎樣的法律制裁??請知道得人跟我說!!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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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roline avatarCaroline2010-02-15
這是勞工局的業務不是勞保局喔依勞動基準法第30條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四小時。第32條第12項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前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另搭配第24條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