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1條解釋 - 法律
By Hedy
at 2010-02-10T00:00
at 2010-02-10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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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各界先進幫忙解釋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1條工作年資之保留
依規定終止契約,雇主依法規定,以契約終止時之平均工資,給予資遣費或退休金,於勞動終止契約後30日內發給,這樣是否為有領資遣費,退休金部份公司可以申請領回,謝謝!!
依規定終止契約,雇主依法規定,以契約終止時之平均工資,給予資遣費或退休金,於勞動終止契約後30日內發給,這樣是否為有領資遣費,退休金部份公司可以申請領回,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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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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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Brianna
at 2010-02-13T07:58
at 2010-02-13T07:58
二、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4年9月7日勞動4字第0940048956號令
《摘要》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有關適用勞退新制者之資遣費,所稱「以比例計給」於未滿一年之畸零工作年資,以其實際工作日數分月、日比例計算。
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勞工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適用本條例後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第14條及第20條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3條、第24條規定終止時,其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17條之規定」。所稱「以比例計給」,於未滿一年之畸零工作年資,以其實際工作日數分月、日比例計算。如:勞工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工作年資為3年6個月15天,則資遣費基數為3*0.5+((6+15/30)/12)*0.5=1.77個基數。
三、假設您工作年資自94年10月1日起算至95年7月15日止,7月15日當日亦有給薪,故適用勞工退休金之工作年資為應為9個月15日。
By Puput
at 2010-02-10T20:47
at 2010-02-10T20:47
退休金部份公司是否可申請領回,應看整戶退休準備金是否足額而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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