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疑問?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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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Ethan
at 2010-06-21T00:00

Table of Contents

勞動基準法特別休假疑問?
3年以上未滿5年 特休有10天
例:假如95年3月1號到職.98年5月1號離職
是否代表98年沒有特休假?
例:假如公司給予特休7天
但跨年度.只可以保留5天.未休的兩天必須消除.不支薪.是否違反勞基法?
例:工作年滿3年以上.勞工預告30日始得終止勞動契約.如未達30日是否必需
扣薪?
Update:
請問99/1/1日到99/12/31日你是可以休10天的(年資滿四年)!
但是在7月離職是天都沒有還是按比例給假??
Update 2:
hi Shunchih
看到有點亂..
直接依照你的舉例來問好了
在職第一年 95/03/01→96/02/28 在職第一年沒有特休假天數 =0
在職第二年 96/03/01→97/02/28 在職已滿一年可休特休假天數 =7
在職第三年 97/03/01→98/02/28 在職已滿二年可休特休假天數 =7
在職第四年 98/03/01→99/02/28 在職已滿三年可休特休假天數 =10
在職第五年 99/03/01→100/02/28 在職已滿四年可休特休假天數 =10
OK!
98/02/01離職,離職時可休天數為??
Tags: 法律

All Comments

Joseph avatar
By Joseph
at 2010-06-23T08:06
1.98年3月1日當天起就有10天特別休假資格。
2.你第二個問題有點不明確,我就直接套你第一個問題答“98年3月1日到99年2月28日止你俱有可休10天的特休假權利。
3.依勞法第15條勞工準用第16條預告雇主終止勞動契約,未達提前30日者依26條規定不得扣薪。
所謂準用,是指就某事項所定之法規,於性質不相牴觸之範圍內,適用於其他事項的意思,換言之,準用非完全適用所援引之法規,而僅在應予準用事項之性質所許之範圍內,始能為類推適用而已。
例如勞動基準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而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但勞工未遵守預告義務時,勞基法並未有處罰規定,又前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以七十四年十月三日台內社字第三四二六八六號函釋,勞動基準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此項規定僅係指預告期間之準用,而非指預告行為之準用。該法既未對第十五條第二項之預告行為予以處罰,主管機關自不得準用第七十九條規定予以處罰。
民國 76 年 11 月 09 日臺勞資 字第 6578 號解釋令
要旨: 勞資雙方對他方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應包括各種假期在內
全文內容:勞動基準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該預告期間應包括各種假期在內。
舉例說:你將於98年5月1日離職,但還有10天特休未休,你於98年4月1日提出離職申請書,98年4月20日最後上班日,98年4月21日至98月30日為特休。
  
2010-06-22 08:32:58 補充:
“假如公司給予特休7天,但跨年度.只可以保留5天.未休的兩天必須消除.不支薪.是否違反勞基法?”我一直在思考你這個問題,它真的有點複雜,因為不清楚為何會跨度,是因為人事行政作業切整齊線造成的還是....,我就不想那麼多,就你字面回答好了。所謂“特休假”是員工在提供勞務服務一段特定期間,雇主給予的“慰勞假”,其性質並非獲取或兌換金錢,當然雇主若能體恤員工因為辛勞工作,特休假都不能休完而能給予相對薪資當然最好,否則你說的那兩天特休休未休雇主是可以不必兌換薪資的。除非勞工不能休完特休假之原因可歸責於雇主者除外。(請參閱勞基法第39、41條規定)
(字數限制下續)
2010-06-22 08:33:12 補充:
(民國 87 年 09 月 23 日87)台勞動二 字第 041683 號
要旨:雇主如要求勞工於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前應休完特別休假,於法尚無不可
全文內容:查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八條特別休假之規定,旨在提供勞工休憩之機會,而非用以換取工資,更非藉此增加平均工資而多領退休金,凡雇主如要求勞工於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前應休完特別休假,於法尚無不可。
2010-06-22 23:27:40 補充:
因知識+補充有字數限制,為了能以簡單又清楚的表達方法讓你獲得正確答案,我僅只就勞基法作簡單解釋,至於人事人員為了方便人事行政作業而採行的“切整齊線”作法並不在我說明範圍,但之所以絕大部分人會被特休假搞得頭昏眼花其原因也就是因為“切整齊線”,有時甚至連人事人員自己都被誤導,所以在此我化繁為簡依勞基法規定列個簡表給你看,請你仔細看清楚想一想再算一下,就知道你問題正確答案了!以下我給它取名為“總額檢核法”。
2010-06-22 23:29:04 補充:
壹、總額檢核法
在職第一年 95/03/01→96/02/28 在職第一年沒有特休假天數 =0
在職第二年 96/03/01→97/02/28 在職已滿一年可休特休假天數 =7
在職第三年 97/03/01→98/02/28 在職已滿二年可休特休假天數 =7
在職第四年 98/03/01→99/02/28 在職已滿三年可休特休假天數 =10
在職第五年 99/03/01→100/02/28 在職已滿四年可休特休假天數 =10
OK!就列到這裡以下省略,我們來加總一下“總額”共34天,也就是說到99/03/01那一天你正式滿4年,那一天起你往前算一算自己在公司總共應該獲得特休假共計34
2010-06-22 23:30:11 補充:
天,而你最後獲得的那10天在99/03/01起到100/02/28止期間內可休畢。你問99/07離職是一天都沒有還是按比例給假?正確答案是:在99/07你已經服務滿4年依法已經取得休10天特休假的權利,所以在99/03/01→100/02/28任何一天離職均可休10天。
貳、驗證一
假設你是99/07/01離職,拿99/07/01減95.03.01等於年資共4年4個月,所以在99/07/01你離職時已滿4年,99/07/01離職時可休天數為10天。
2010-06-22 23:33:22 補充:
(抱歉!補充已經超限了,改貼到這來接續)
叁、驗證二
依二樓這位“具備10年以上勞工職場的經驗+鄉公所短期進用人員+前汽車公司業務代表+已取得「職業大客車」駕駛資格+二技進修中的我”大哥所提供答案5.86+7+7+10=29.86 天,那請問(5.86+7+7+10=29.86)-(7+7+10+10)=少了4.14天到哪去了?…
我曾經在這知識+別位網友提問相似問題時提點他別再誤導他人過,但這位兄台仍然是搞不清楚狀況,盡拿著篇相同內容的答文四處貼,真非得要我不給面子講的這麼清楚嗎?……….
2010-06-22 23:34:56 補充:
其實他在講的就是人事人員為方便作業所採行的“切整齊線”作法,或許是他之前服務的某家公司也許不解、無心也許蓄意誤導進而造成他積非成事的觀念,而這“切整齊線”的作法其實每家公司的作法都不盡相同,但不管作法如何最後得到的“總額”必須一致,否則就是“違法”!
(股票上市公司15年以上年資之人事三級專員)
2010-06-22 23:48:23 補充:
(股票上市公司15年以上年資之人事三級專員) +(已失業2年目前在家當米蟲)
這樣夠*吧?!
2010-06-23 23:37:26 補充:
98/02/01離職,離職時可休天數為??
在98/02/01當天你往回推算一下,你年資是否已滿2年,故你98/02/01離職時依勞基法規定可休特休天數是7天。
2010-06-24 00:04:51 補充:
我猜你們之所以會搞不懂的原因一定是因為切整齊線造成的,若真是這樣,請你到下面這個路徑去看看,我在那裡有說明什麼是切整齊線,你試著將自己的到職日即離職日套進去算算看,如果還是搞不懂,那除非是你願意跟我通語音,否則我也沒辦法了!(這裡大概又要因為超限而被鎖住了也就不能再回了)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
我即時通 shunchih_yang
2010-06-25 18:06:19 補充:
『假如公司給予特休7天,但跨年度....?』回頭看我答的內容赫然發現沒答完整,續答如下:但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4條第三項有規定『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終止契約而未休者,其應休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所以這問題答案會因實務狀況而產生不同結果,也就是特休天數依法須在應休之年度期間(年度不是會計年度喔)內修畢,你可以休畢但卻不休畢等著換錢,雇主可以強制要求你休畢,不然不給錢(依解釋令),若本來可休畢因工作因素(也就是可歸責於雇主)造成不能如期休畢,依前述24條給錢。
Daph Bay avatar
By Daph Bay
at 2010-06-23T15:09
目前在臺灣一般業界(雇主)對特休假的認定模式都是以「年度」來計算的,
工作52.14天可休一天的特休(365/7=52.14天),工作36.5天可休一天的特休
(365/10=36.5天),工作26.07天可休一天的特休(365/14=26.07天),年度中工
作未滿一年是按比例給特休假的,就算是:政府機關內的臨時人員、龍頭電
子科技業、千、百大企業、中小企業,皆是採如此的作法。
就算你去「勞工局」申訴也沒用,這樣計算特休是合法的!
法律只規定「滿一年」以上,並沒有去細分「年度中」滿一年的算法,所以
廣大的雇主就會採用「年度算法」來計算,此計算方式是較容易計算的也不
會讓人搞混了。
一般的公司、行號「員工特休假」都是按「比例在休假」的,很抱歉「這是事
實」的(就算你去找馬英九總統告御狀也沒用)!
你95年3月1號到職.98年5月1號離職
那你在到95/12/31日為止共上班306天,那你從96/1/1日起到96/12/31日止你可
以休特休5.86天(306/52.14=5.86天),97/1/1日到97/12/31日止你是可以休7天,
98/1/1日到98/12/31日你是可以休7天的,,不過你要在98/5/1日要離職,那你
98年只有工作120天所以你只能休2.30天(120/52.14=2.30天)的!
2010-06-22 10:46:22 補充:
95年3月1號到職.98年5月1號離職
96/1/1日起到96/12/31日止你可以休特休5.86天(年資滿一年,306/52.14=5.86天)。
97/1/1日到97/12/31日止你是可以休7天(年資滿二年)。
98/1/1日到98/12/31日你是可以休7天的(年資滿三年),99/1/1日到99/12/31日你是可以休10天的(年資滿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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