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35關於休息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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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條(休息)

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

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
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






問題實例:

如果我今天只有安排員工上班6個小時(12:00~18:00),

四個小時之後,我請員工休息30分鐘,員工不想休息,

他說休息等於砍班(不算錢)、而且很浪費時間(休息時間不能幹嘛),

加上他又不餓也不累、自認精力充沛

請問可否基於員工的同意,而不必使該名員工休息?

如此作法 是否直接違反勞基法



有認既然這是員工的權利,員工自得行使自己的權利與否,

如果員工自願放棄以換取酬勞,並無不可。

反到是公司要員工上六小時的班,若公司不給員工休息時間,

員工自可依勞基法§35,向公司要求休息。


請問此種說法可否?

請版上的專業律師大大 順手解答即可。 先說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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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Belly avatarBelly2016-12-14
休息 是要給錢的
不管是 工作 還是上賓館
Rosalind avatarRosalind2016-12-15
你是資方這算商務案件,此條和員工意願無關,時間到了請
讓他休息,他不休你也無所謂只是會被處罰而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