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相關規定請教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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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Odelette
at 2014-11-05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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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員工無故不來上班或突然說不做就不做了....也沒辦離職手序
請問雇主的薪資要如何算....可以扣錢嗎?
現勞基法的規訂是怎樣 有懂勞基法的人可以解答嗎 謝謝
如有勞基法的相關問題要請問 可以打去哪邊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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曠職一日可扣三天薪資是否正確?
2 個已更新項目:
如是常日班該員無故曠職.除一般上班日外星期六日的薪資是否可以扣除
Tags: 法律

All Comments

Enid avatar
By Enid
at 2014-11-05T11:42
法律是保障懂法律的人;權益是給知道的人。懂法律才會知道自己的權益
不論是勞工、雇主、人事人員,都要自己去尋找法規,了解法規規定,才能知道彼此應遵守的義務與權利,不是等到問題發生時,才找勞工行政機關詢問,或向律師諮詢,或等法院判決
勞動基準法第一條:
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依據民法,雙方達成意思一致時,契約即屬成立,不限制口頭約定或書面簽定
雇傭契約: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為他方服勞務,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
勞工未到班,又未依規定請假,違反當初約定事項及公司工作規則,勞方未履行服勞務,雇主就有權裁定曠職,當ㄖ不給付工資
月薪資除以30ㄖ=ㄧㄖ薪資
依據民法,定期契約未到期前或不定期契約者,欲解除契約,即屬違約,他方得向違約之一方,要求侵權損害賠償
勞動基準法:
第十五條:
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三十ㄖ前預告雇主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准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第十六條:
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ㄖ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ㄖ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ㄖ前預告之
勞工未依上述法規規定,提前預告雇主離職,雇主就可以檢具損害清單,向法院提出侵權損害告訴,責令該勞工違約賠償
離職手續為契約之附隨義務,勞工未盡必要之交接離職手續義務,至雇主受有損害者,可循民事求償程式,請求損害賠償
口述離職,又未依規定辦理離職手續,在無「誠信」狀態下,易生勞資糾紛
可於當ㄖ立即發出「存證信函」,確定離職,責令其三ㄖ內返回公司辦理離職手續;確定不是要離職,必須三ㄖ內返回公司工作或完成請假手續〈公司有權審核是否准假〉,否則以連續曠職三ㄖ論處,立即開除
勞工未到職,即在其考勤卡ˋ註記「曠職」
第十二條: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ㄖ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ㄖ者
符合此條條件時,以正式公文發布解雇人事命令,正本以雙掛號郵寄該員所留通信地址;副本於公司公告並留存
〈所有不符合公司規定事項都留下書面資料、並留下已盡到告知義務之證明。仁至義盡,就不用擔心對簿公堂〉
2014-11-06 21:18:38 補充:
「曠職一ㄖ可扣三天薪資」是根據哪一種法規?哪一條法律規定?這是違法的措施
勞工付出一ㄖ勞務,雇主就得給付一ㄖ薪資。縱使公司訂有獎懲規定,也必須符合比例原則
月薪制者,依據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九條之規定,星期例假ㄖ、勞動節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ㄖ,工資由雇主照常發給,雇主無權扣減該休假ㄖ薪資
Gary avatar
By Gary
at 2014-11-06T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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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dia avatar
By Lydia
at 2014-11-07T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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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ke avatar
By Jake
at 2014-11-05T17:54
除曠職當日薪資和全勤可扣錢以外,其他並不可多扣,不然違反勞基法,當然如勞資雙方合意扣除則不在此限。
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
無正當理由(連續)繼續曠職三日者,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雇主可以立即解僱,無須預告亦不須給予資遣費。

只要連續曠職三日或一個月內累計曠工達六日,不論有無簽定切結書,雇主都可以直接開除~
資遣費的部份,除非員工有違反以上的曠職條例或有違反公司規章之重大情節,否則員工沒回來簽自願離職書..公司還是要給予資遣費..
如不想支付資遣費,曠職三日後看有沒有辦法與員工連繫上..
請他回來簽離職,並雙方協議溝通好,避免有勞資爭議^^
勞基法的問題,可以詢問"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勞動法權益維護促進會"
勞資爭議諮詢電話:02-6623-5521、04-2706-0882
台北會所電話:02-6623-5521 傳真電話:02-6623-5585 e-mail:[email protected]
台北服務處:台北市大安區光復南路102號11樓
台中會所電話:04-2706-0758、台中會所傳真:04-2706-0785
台中服務處地址:台中市中港路二段128-3號19樓之3(RICH經貿大樓)
以上供您參考=D
祝您順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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