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離職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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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一個月前進公司時有簽訂一份說
離職要在七天前告知
否則有損害的話要我賠償
可是勞基法有規定說工作時間在三個月內離職的話
不用提前告知
所以如果我現在要離職的話
是否會被老闆扣錢

All Comments

Ivy avatarIvy2014-02-23
不要自我解釋法規,會害死自己
定期契約未到期前或不定期契約者,勞工預解除契約,即屬違約,他方得向違約之一方請求損害賠償
勞動基準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之預告期間規定,在使勞工依此規範預告雇主離職,賦予勞工違約離職時之法律免責權
勞動基準法第十六條之預告期間: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ㄖ前預告之
對於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下者,並無明文規範預告期間,但依據第十五條「勞工須預告始得終止勞動契約」,所以,還是要有預告之作為,可以是一ㄖ前或數ㄖ前提出預告,不能自動離職而不告知
公司規定七ㄖ前預告之,屬合理之範圍,就必須遵守,否則雇主受到損害是可以提告
Gilbert avatarGilbert2014-02-25
勞工局 = 勞動部前身 = 皆為 M型社會階層頂端的人成立的。
您覺得牠們心會向著企業財團 , 還是平凡的勞工……
Adele avatarAdele2014-02-25
公司如無意外一定會扣你錢
不過因為這樣是違反勞基法
所以你可以提出離職證明去
跟勞工局申訴
這樣公司就等著被罰錢了
2014-02-22 02:30:28 補充:
請問你是遇到怎麼樣的詳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