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加班薪資 - 法律
By Jacky
at 2013-01-07T00:00
at 2013-01-07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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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薪資計算本薪,職務加給,等級加給.
(1)請假扣薪水是3項都扣,加班只有算本薪跟等級加給,這樣合理嗎?
(2)加班費公司說給多少就多少可以嗎(例如正常班1小時薪水150元,公司說加班費平時1小時120元假日1小時150元可以這樣嗎?)
(1)請假扣薪水是3項都扣,加班只有算本薪跟等級加給,這樣合理嗎?
(2)加班費公司說給多少就多少可以嗎(例如正常班1小時薪水150元,公司說加班費平時1小時120元假日1小時150元可以這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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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Hedy
at 2013-01-07T14:05
at 2013-01-07T14:05
問題一.公司薪資計算本薪,職務加給,等級加給=勞工薪資
法源: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五年二月十日台85勞動二字第一○三二五二號函
查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分析:故假設~~~本薪+職務加給+等級加給=30000元/月勞工事假或曠工當日工資可不發給,但應以扣發當日工資為限。勞工請事假或曠工當日,因未提供勞務,如依其「實際工作時間」發給工資,尚不違反勞動基準法。30000元/30天=1000元/平均日薪
所以,勞工事假或曠工當日應扣1000元.........病假則應扣半薪(一年之內30日以內),而婚,喪,公,產假等不得扣薪.結論~~請假扣薪水是3項都扣,不違反勞動基準法。至於是否合理就非法規能判定.
問題二.加班只有算本薪跟等級加給,這樣合理嗎?當然不合理且違反勞基法規定......上述已解釋過~~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故加班費之計算應以~~本薪+職務加給+等級加給=30000元/月計算(請依照實際所領工資計算) 在此假設~~本薪+職務加給+等級加給=30000元/月,其計算方式30000元/240小時(30天)=125元/平均時薪
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工於休假日(或37條之國定例假日)工作,工資應加倍發給 ,超過八小時部分,應依同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辦理。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左列標準加給之1、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2小時以內),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1.33倍)。2、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2~4小時之內),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1.66倍)。
125元/平均時薪*加班時數*倍數=加班費......在此假設加班時數為一小時.125元/平均時薪*1小時*1.33倍=166元(166.25元)/平常時段加班費而假日(含例假日,勞基法所定之假日)加班則工資加倍~~~~125元/平均時薪*1小時*2倍=250元/假日時段加班費
超過八小時部分,則再依照上述第二十四條規定辦理。
備註:每日工時超過八小時部分,方得以列入加班費計算,而所謂每日工時八小時,不含休息時間(午休用餐,或中途有休息之時數) 祝順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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