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勞工安全衛生守則--病媒防治業 - 法律Ina · 2010-01-05Table of ContentsPostCommentsRelated Posts最近客戶要我們上勞工檢查處去登記勞工安全守則,但是我找不到與我的行業有關的規定,不知道誰可以提供給我?? 感謝....法律All CommentsDaph Bay2010-01-07建議你先參考下列的範例和參考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再看你公司的實際需要後會對工會或勞工代表,共同訂定出符合貴公司的勞工安全工作守則。http://tw.myblog.yahoo.com/zz1703-zz1703/article?m...和下面法規參考一下。第二百九十四條 雇主使勞工使用有害物從事作業前,應確認所使用物質之危害性,採取預防危害之必要措施。 第二百九十六條 雇主對於受生物病原體污染之物品,應予以消毒、殺菌等適當處理,以避免勞工感染疾病。 前項處理受生物病原體污染之廢棄物時,應採用機械器具處理或提供適當防護具。 第二百九十七條 雇主對於有害物、生物病原體或受其污染之物品,應妥為儲存,並加警告標示。 為避免發生污染物品洩漏或遭尖銳物品穿刺,前項生物病原體或受其污染物品,應使用防止洩漏或不易穿透材質之容器盛裝儲存,且其盛裝材料應有足夠強度。 第二百九十七條之一 雇主對於工作場所有生物病原體危害之虞者,應採取下列感染預防措施: 一、 危害暴露範圍之確認。 二、 相關機械、設備、器具等之管理及檢點。 三、 警告傳達及標示。 四、 健康管理。 五、 感染預防作業標準。 六、 感染預防教育訓練。 七、 扎傷事故之防治。 八、 個人防護具之採購、管理及配戴演練。 九、 緊急應變。 十、 感染事故之報告、調查、評估、統計、追蹤、隱私權維護及紀錄。 十一、 感染預防之績效檢討及修正。 十二、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前項預防措施於醫療保健服務業,應增列勞工工作前預防感染之預防注射等事項。 前二項之預防措施,應依作業環境特性,訂定實施計畫及將執行紀錄留存三年,於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下之事業單位,得以執行紀錄或文件代替。 第二百九十七條之二 雇主對於作業中遭生物病原體污染之針具或尖銳物品扎傷之勞工,應建立扎傷感染災害調查制度及採取下列措施: 一、 指定專責單位或專人負責接受報告、調查、處理、追蹤及紀錄等事宜,相關紀錄應留存三年。 二、 調查扎傷勞工之針具或尖銳物品之危害性及感染源。但感染源之調查需進行個案之血液檢查者,應經當事人同意後始得為之。 三、 前款調查結果勞工有感染之虞者,應使勞工接受特定項目之健康檢查,並依醫師建議,採取對扎傷勞工採血檢驗與保存、預防性投藥及其他必要之防治措施。 前項扎傷事故,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單位,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期限、格式及方式通報。 第二百九十八條 雇主對於處理有害物、或勞工暴露於強烈噪音、振動、超音波及紅外線、紫外線、微波、雷射、射頻波等非游離輻射或因生物病原體污染等之有害作業場所,應去除該危害因素,採取使用代替物、改善作業方法或工程控制等有效之設施。 第二百九十九條 雇主應於明顯易見之處所標明,並禁止非從事作業有關之人員進入下列工作場所: 一、 處置大量高熱物體或顯著濕熱之場所。 二、 處置大量低溫物體或顯著寒冷之場所。 三、 強烈微波、射頻波或雷射等非游離輻射之場所。 四、 氧氣濃度未滿百分之十八之場所。 五、 有害物超過容許濃度之場所。 六、 處置特殊有害物之場所。 七、 生物病原體顯著污染之場所。 前項禁止進入之規定,對於緊急時並使用有效之防護具之有關人員不適用之。Edith2010-01-08哈嘍~!您要找工安防護器具嗎?建議您可以到晶安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網站 http://www.jak.com.tw/ 進行批發選購要安全 要健康 就找晶安康JAK 關心您,謝謝Related Posts請熟知勞基法的大大幫幫忙請提供我酒駕案例與法律責任!中油代班人員公車賠償部分詐欺或偽造文書?
All Comments
http://tw.myblog.yahoo.com/zz1703-zz1703/article?m...
和下面法規參考一下。
第二百九十四條 雇主使勞工使用有害物從事作業前,應確認所使用物質之危害性,採取預防危害之必要措施。
第二百九十六條 雇主對於受生物病原體污染之物品,應予以消毒、殺菌等適當處理,以避免勞工感染疾病。
前項處理受生物病原體污染之廢棄物時,應採用機械器具處理或提供適當防護具。
第二百九十七條 雇主對於有害物、生物病原體或受其污染之物品,應妥為儲存,並加警告標示。
為避免發生污染物品洩漏或遭尖銳物品穿刺,前項生物病原體或受其污染物品,應使用防止洩漏或不易穿透材質之容器盛裝儲存,且其盛裝材料應有足夠強度。
第二百九十七條之一 雇主對於工作場所有生物病原體危害之虞者,應採取下列感染預防措施:
一、 危害暴露範圍之確認。
二、 相關機械、設備、器具等之管理及檢點。
三、 警告傳達及標示。
四、 健康管理。
五、 感染預防作業標準。
六、 感染預防教育訓練。
七、 扎傷事故之防治。
八、 個人防護具之採購、管理及配戴演練。
九、 緊急應變。
十、 感染事故之報告、調查、評估、統計、追蹤、隱私權維護及紀錄。
十一、 感染預防之績效檢討及修正。
十二、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前項預防措施於醫療保健服務業,應增列勞工工作前預防感染之預防注射等事項。
前二項之預防措施,應依作業環境特性,訂定實施計畫及將執行紀錄留存三年,於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下之事業單位,得以執行紀錄或文件代替。
第二百九十七條之二 雇主對於作業中遭生物病原體污染之針具或尖銳物品扎傷之勞工,應建立扎傷感染災害調查制度及採取下列措施:
一、 指定專責單位或專人負責接受報告、調查、處理、追蹤及紀錄等事宜,相關紀錄應留存三年。
二、 調查扎傷勞工之針具或尖銳物品之危害性及感染源。但感染源之調查需進行個案之血液檢查者,應經當事人同意後始得為之。
三、 前款調查結果勞工有感染之虞者,應使勞工接受特定項目之健康檢查,並依醫師建議,採取對扎傷勞工採血檢驗與保存、預防性投藥及其他必要之防治措施。
前項扎傷事故,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單位,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期限、格式及方式通報。
第二百九十八條 雇主對於處理有害物、或勞工暴露於強烈噪音、振動、超音波及紅外線、紫外線、微波、雷射、射頻波等非游離輻射或因生物病原體污染等之有害作業場所,應去除該危害因素,採取使用代替物、改善作業方法或工程控制等有效之設施。
第二百九十九條 雇主應於明顯易見之處所標明,並禁止非從事作業有關之人員進入下列工作場所:
一、 處置大量高熱物體或顯著濕熱之場所。
二、 處置大量低溫物體或顯著寒冷之場所。
三、 強烈微波、射頻波或雷射等非游離輻射之場所。
四、 氧氣濃度未滿百分之十八之場所。
五、 有害物超過容許濃度之場所。
六、 處置特殊有害物之場所。
七、 生物病原體顯著污染之場所。
前項禁止進入之規定,對於緊急時並使用有效之防護具之有關人員不適用之。
您要找工安防護器具嗎?
建議您可以到
晶安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網站 http://www.jak.com.tw/ 進行批發選購
要安全 要健康 就找晶安康
JAK 關心您,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