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工作時數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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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爸爸是做保全的,做六休二夜班12小時制
請問她上禮拜一上到禮拜六,日跟一休息。今天公司打來說叫她代班,這樣的話變成他就要上7天才有休2天,一個禮拜7天都在上班,總共上了84小時,請問這樣有違法勞基法嗎??如果有要怎麼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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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 靜: 所以只能繼續吞下去,爭權利就得換頭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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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也是啦..我看看我爸可不可以轉早班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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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put avatarPuput2010-11-23
法規名稱 : 勞動基準法 (民國 98 年 04 月 22 日修正) 第 四 章 工作時間、休息、休假
第 30 條 (每日暨每週之工作時數)
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
四小時。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
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
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
四十八小時。
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
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
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二項及第三項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
雇主應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此項簿卡應保
存一年。

第 35 條 (休息)
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
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

第 36 條 (例假)
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第 39 條 (假日休息工資照給及假日工作工資加倍)
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
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
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
同。
勞基法是規定勞工兩週不得超過84小時
你爸上班一週卻是84小時
的確已經違反勞基法了
不過現在工作也是難找阿
相信你爸也有些年紀了
這樣工作又更難找了
其實保全工作本來就都是12小時制
然後有人休息就是有人要代班
不然就是請你爸爸在另外找工作了
因為你申訴後 我相信你爸也在那裡待不下去了吧
中央主管機關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地址:10346 台北市大同區延平北路2段83號9樓
圖片參考:http://l.yimg.com/f/i/tw/lifestyle/map_texticon.gi...
電話服務中心:8590-2567
總機 :02-8590-2866
傳真 :02-8590-2960
檢查機構也是看公司所在地在那一縣市?以下為各地檢查機構地址及電話:http://www.sca.org.tw/uploads/laws/law-93.pdf (見最後一頁附件二)
2010-11-22 19:02:48 補充:
也不是說吞下去辣
只是你想你今天去申訴了你爸上班的公司
你想你爸在那裡還能待下去嗎?
因為會申訴的大部分都是自家員工不滿公司
難道公司不會調查之類的嗎?
Bethany avatarBethany2010-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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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salind avatarRosalind2010-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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