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權益~有關謀職假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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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大好~我想詢問謀職假問題1.謀職假是否為老闆規定放假?2.員工自行安排謀職假但老闆表示當天忙碌拒絕放假是否合理?3.勞工局是否要求提出謀職假證明?並調查?4.謀職證明有範例可參考嗎?如何書寫?看報紙.人力銀行找工作算嗎?5.若一邊到墾丁渡假一邊上網搜尋工作也不違法吧?6.若謀職假那來渡假,勞工局會對我怎樣嗎?麻煩大家幫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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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lliam avatarWilliam2013-05-20
1&2謀職假是法律規定被資遣勞工應享有的有薪假但依勞基法第2條之定義老闆有准駁權勞基法第16條(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
Irma avatarIrma2013-05-17
謀職假是勞工的權益,雇主只要勞工提出是不能說no的哦。因為我處理過很多勞資,最後都是勞工獲勝哦!!!即然是非自願離職。雇主應該要給與勞工謀職假之權利。只要勞工有要求的話。且是否提出証據這塊,上勞資我們是不會要求提出証明的,因為是勞工的權利!加上現在個資法,我們無權要求勞工提出
Zora avatarZora2013-05-20
核釋勞動基準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所謂「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係指每「七日」中勞工得請假二日外出另謀工作;至於預告期間剩餘日數不足一星期者,因仍在另一個「七日」之內,故依法勞工仍有請假二日外出謀職之權利,惟如剩餘日數只剩一日,則勞工只能再請一日謀職假。2013-05-1800:34:01補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