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留職停薪之相關法規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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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Emily
at 2010-01-04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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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因重大疾病需調養身體,預跟公司請假若先請特別假請完還可請病假及事假ㄇ?
若要請留職停薪其公司說年資及職位及薪資於復職後重計,那我不是損失慘重,
這樣合理嗎?
留職停薪會停止勞健保嗎?
留職停薪年資重計那我16年重計會影響我的退休金嗎?我是舊制的
以上問題很急~煩請各位解囊,謝謝!
Update:
感謝各位的解囊!我知道如何選擇了屬於自己的權益了!
Tags: 法律

All Comments

Catherine avatar
By Catherine
at 2010-01-08T22:10
問題1:你可以依照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及第5條申請病假不夠時再以事假和特別休假,再不夠可以申請留職停薪但最長只有一年
問題2:超過法令規定的一年,年資及職位公司就沒有義務保留了
問題3:法令有保障的你可以爭取,但公司對於請假是有核准的權限,所以你要提出合理的證據才行
問題4:勞工保險條例第9條規定因傷病請假致留職停薪,普通傷病未超過一年,職業災害未超過二年者。是可以繼續參加保險的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 21 條規定公司不得拒絕你繼續參加保險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 35 條規定公司仍應給付原本負擔之保險費
問題5:退休金的部份,舊制是公司要付給你的,如果你離職了則年資就歸零了,就再也領不到退休金,所以如果年資重計是很傷的,如果是因為你申請留職停薪,公司就要求年資歸零,你應該可以申請勞工局調解,保障你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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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Susan
at 2010-01-05T19:56
1.若因普通傷病需請病假,可以依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之規範請假,若請完所有病假仍需續請,則依同法第5條規定可以事假及特休假抵充。
2.目前法令雖有律定可以申請留職停薪,但並無要求復職後的職位一定要是原來的位置,畢竟一般公司不是慈善事業,而且工作一定要有人做,所以,後續復職是什麼位置,公司應保有一些彈性考量,但原則是與你原來的工作性質相當,薪資亦相當。
3.另年資的部分,除了你在留職停薪的時間不算在內外,年資均應合位計算,所以不會有重算的情形,若有則違法。
4.而勞保的部分,留職停薪期間是可以繼續加保的。
5.特別要注意的是,若在留職停薪屆滿後,你仍無法正常工作,則公司可以依法資遣你。
參考資料:
1.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規定:
「勞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在左列規定範圍內請普通傷病假。
一、未住院者,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
二、住院者,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三、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其領有勞工保險普通傷病給付未達工資半數者,由雇主補足之」。
2.勞工請假規則第5條規定:
「勞工普通傷病假超過前條第一項規定之期限,經以事假或特別休假抵充後仍未痊癒者,得予留職停薪。但留職停薪期間以一年為限」。
3.內政部74 年 08 月 20 日(74)台內勞 字第 337966 號函釋:
「一 依勞工請假規則第五條規定,勞工普通傷病假超過規定之期限,經以事假或特別休假抵充後仍未痊癒者,得予留職停薪。
二 上開留職停薪期限屆滿仍未痊癒者,雇主可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五款規定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其符合同法第五十三條或第五十四條規定者,並應准其自請退休或強制其退休。」
4.勞工保險條例第9條規定:
「被保險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繼續參加勞工保險:
一、應徵召服兵役者。
二、派遣出國考察、研習或提供服務者。
三、因傷病請假致留職停薪,普通傷病未超過一年,職業災害未過二年者。
四、在職勞工,年逾六十歲繼續工作者。
五、因案停職或被羈押,未經法院判決確定者。」
以上供參考。
Eartha avatar
By Eartha
at 2010-01-04T19:14
有關年資認定、併計等之疑義?

發佈單位:勞資關係處 
發佈日期:2008-12-02

勞工之服務年資關係到勞雇雙方之權利義務,凡任職於適用勞動基準法事業單位的勞工,只要經過一年就會產生年資的權利,包括特別休假、資遣費、退休金等,均是年資衍生的勞工權利,但在勞資爭議中,年資在認定、併計又產生多種疑義,僅依勞動基準法及相關法令規規定,臚列於後:
第10條:定期契約屆滿後或不定期契約因故停止履行後,未滿三個月而訂定新約或繼續履行原約時,勞工前後工作年資,應合併計算。
第20條: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其留用勞工之工作年資,應由新雇主繼續予以承認。
第57條:勞工工作年資以服務同一事業者為限。但受同一雇主調動之工作年資,及依第20條規定應由新雇主繼續予以承認之年資,應予併計。
第84條之2:勞工工作年資自受僱之日起算…………………。
施行細則第5條:勞工工作年資以服務同一事業單位為限,並自受僱當日起算。適用本法前已在同一事業單位工作之年資合併計算(但特休、資遣費、退休金等,則在適法後才受到保障)。
另有其他特殊情況者,年資該如何認定併計為:
留職停薪:復職後前後年資應併計,但應扣除留職停薪之期間。
職業災害醫療期間或普通傷病期間:應計算年資。
參考法源:
(1)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3年6月23日台(83)勞動三字第39742號函。
(2)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4年6月14日台(84)勞動三字第119983號函。
(3)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5年5月21日台(85)勞動三字第116217號函。
勞工保險條例 (民國 98 年 11 月 25 日修正)
第 9 條 (繼續參加勞工保險(一))
被保險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繼續參加勞工保險:
一、應徵召服兵役者。
二、派遣出國考察、研習或提供服務者。
三、因傷病請假致留職停薪,普通傷病未超過一年,職業災害未超過二年
者。
四、在職勞工,年逾六十歲繼續工作者。
五、因案停職或被羈押,未經法院判決確定者。

專任工程人員.工地主任.品館主任.所負之職責.及工作內容?

Olivia avatar
By Olivia
at 2010-01-04T00:00
我要發問的的題如題~
專任工程人員.工地主任.品館主任.所負之職責.及工作內容?
希望懂得標準規定之專業人士給予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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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Ursula
at 2010-01-04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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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0-01-04T00:00
近代休閒所發生的問題
求例子..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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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Donna
at 2010-01-04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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