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自請退休(公司不準且身體不適繼續工作)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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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
因母親在同一公司任職已達到20年 年紀在過7天就55歲。今天到公司詢問退休事宜,公司回覆說退休申請需在一年前提出。
己爬文得知,公司要求一年前提出申請,該項規定不合乎法規。對於這個部比較沒有問題。
但看到有人寫說申請應於30天前提出 (服務滿三年應於30日前提出 ....) ,
想請問 
1.因母親目前身體及心理方面都不適合繼續工作,30天前提出申請,是否有其他更好的方法。
2為母親要再過7天,才能到55歲這個標準。這個是否會影響自請退休的申請。
以上,麻煩大家給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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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rin avatarErin2010-11-05
您好:勞基法第五十三條勞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得自請退休
一. 工作十五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者.
二.工作二十五年以上者.
三.工作十年以上年滿六十歲者.

您母親應該要滿五十五歲,才能自請退休;您可在滿了以後提出書面申請.
勞基法並沒有規定提出申請的預告期,公司要求要一年前是不合理的;
雇主應該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存儲,可能是中小型以下的企業吧.
如果您母親年紀滿了,公司還是要求要一年前提出,您可和公司先協商,
如果協商不成,可至勞工局申訴.以保障自身權益.
祝 順 心
2010-11-05 02:37:43 補充:
您母親應該有年休假吧,就用年休假把那七天先補足.
這樣用請假代替把時間先拖到滿,母親也可以在家休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