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勞工資遣或裁員 - 法律Xanthe · 2014-01-10Table of ContentsPostCommentsRelated Posts原本的單位不賺錢要裁撤,但是同公司的其他事業群依舊在招募工程師,想請教就勞基法的角度來看,就法論法,我一定得接受資遣,不能爭取到別的事業群工作嗎?還是公司只要有提前告知,給予資遣費就不算違法,就算其他的單位有在徵人。法律All CommentsXanthe2014-01-10勞動基準法 第十一條 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僱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依上述法規,公司當然會考慮留用,就可以省去資遣費發給公司不願意留用,改派其它部門任職,你就得自我檢討: (1) 過去工作表現、協調合作、人際關係等等是否不符合公司要求 (2) 自己是否具備其它部門之工程師應有的知識與技能只要不是精簡部門以精減為名裁員,又另行招募新人,就無違法Kama2014-01-10無人幫助您請來找台灣勞工團結聯盟 Taiwan Solidarity Union Laborhttps://www.facebook.com/groups/2014tsul/Andrew2014-01-11>這里很不錯aaashops。com老婆很喜歡僆医值剔Related Posts車禍後續賠償解答!!!請問遇到惡房客跟怎麼辦?代購遲遲聯絡不到??這是詐騙嗎?最滿意者20點高職商管群的科系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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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僱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依上述法規,公司當然會考慮留用,就可以省去資遣費發給
公司不願意留用,改派其它部門任職,你就得自我檢討:
(1) 過去工作表現、協調合作、人際關係等等是否不符合公司要求
(2) 自己是否具備其它部門之工程師應有的知識與技能
只要不是精簡部門以精減為名裁員,又另行招募新人,就無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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