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以虧損,業務緊縮的理由將我以及幾個同事資遣 當時要求我們必須簽立乙份資遣同意書 其中部分內容除了資遣金額以外 還附帶了:不得對公司主張任何法律上之權力及請求其他任何金錢或其他形式之给付,還必須在同意書上註明我等為"自願離職" 當時我們表明同意書上的附帶條件是違法的..必須去除才能簽收, 因此拒絕,也因此資方以此為理由說是我們自己不願簽收資遣費而拒絕給付該費用亦不開立 非自願離職書...之後向勞工局申請調解,結果是協調破裂 調解不成立...我想請教幾個問題: 1.勞資雙方於協調破裂30日內,勞工局是否該主動介入調查? 2.資方是否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支付資遣費,依法30日內必需給付資遣費? 3.勞工向勞工局申訴之後,經派員實施勞動檢查 經查屬實 是否就該依法開罰?(超過法定時限仍未支付資遣費用) 4.稽查過後30日內仍未改善 是否可以再次申訴?而又查屬實,是否應再次祭出罰則?可有一罪不二罰之說法? 5.經勞工申訴而實施勞動檢查,是否需要求証雙方兩造而做判定? 6.公司以虧損,業務緊縮理由裁員,卻一邊裁員一邊徵人,並且從政府立即上工計畫申請補助費用,是否有詐財之嫌???
無視勞基法的惡質公司 - 法律
Table of Contents
All Comments
2, 資譴費發放有其規定, 也有但書例外, 所以, 應該是依狀況而定
3, 檢查如果是安全衛生的問題是可直接開罰, 但已有爭議事項, 則應釐清後決定
4, 同上, 如果是安全衛生的問題是可直接開罰也可連續處罰, 但已有爭議事項, 則應釐清後決定, 一罪不二罰是指同一件事觸犯二項以上法規, 選擇較重罰, 而不是不罰二次的意思
5,勞動檢查是勞工檢查單位權責, 不因有無申訴而生滅, 也就不因是否有兩造爭議都可作處理, 您的問題應不屬勞動檢查範圍
6,徵人人數與裁員人數相符或低於裁員人數, 應沒有問題, 若高於則可能已觸法
1.勞資雙方於協調破裂30日內,勞工局是否該主動介入調查?
不知您們公司是否有工會或者您們被資遣的是否有加入工會,有的話,可以請工會出面幫忙!或報請各縣市政府勞工處請他們出面調查調解。
2.資方是否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支付資遣費,依法30日內必需給付資遣費?
如果真的是以您說的公司以虧損,業務緊縮理由裁員,那公司確實必須付資遣費,一般公司都是再員工離職日給付。
2010-02-18 18:35:16 補充:
6.公司以虧損,業務緊縮理由裁員,卻一邊裁員一邊徵人,並且從政府立即上工計畫申請補助費用,是否有詐財之嫌???
立即上工計畫是政府鼓勵企業雇用失業勞工,若公司有跟員工有爭議及資遣員工被查證屬實,會被追回請領的款項,您可以收集證據去檢舉,因為有很多企業都這樣做,而且就業服務法規定若企業跟員工有爭議的事件,就業服務站不可以推介求職者去該公司工作,這是違法的。因為立即上工必須就業服務站審查通過才可。
最後建議您可以找齊所有被資遣者一起出面,我記得政府好像有一個方案是被資遣的員工可以獲得法律協助,您可以去問看看。
法律是保障懂法律的人!
那種條款他開的出來 他就要能解釋
這種條款 老闆必須常常喝"梅涼新"這種飲料才能開的出來
他作夢應該常常做惡夢才對哈哈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