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逹人請進,勞工工作超時及不合理加班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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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一下,由於工作性質的問題,所以請各位幫幫忙,謝謝!我們公司是中華電信的承包商,負責的是到客戶家中幫忙安裝ADSL之類的工作薪資就是論件計酬.看公司和中華電信的合約中,我們是有底薪二萬二的,並且上班時間是週一至週六的早上八點半至下午的五點半,(但不用打卡)第一,雖然合約中是有底薪,不過其實我們跟本就沒有底薪,所有的薪資完全是以看你當月施工多少案件來決定這個月的薪資. 請問這部分有無違法?第二,中華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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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rothy avatarDorothy2012-08-19
嗨發問者你好:一:不是要看您公司跟中華電信的合約,是看您跟你公司(承包商)的契約才對二:你也說你是論件計酬的,所以做多少拿多少錢,跟底薪扯不上關係不過勞委會有解釋過論件計酬的勞工生產量換算成錢不能低於時薪103元(假如你作8小時就不能低於824元)三:論件計酬也是勞工只是領薪水方式不同所以還是有特休假(應該是你指的年假)你工作已六年了,特休至少有十四天(依勞基法第三十八條計算)四:八點半到五點半這段時間都沒有休息?如果都沒休息那��
Joseph avatarJoseph2012-08-20
您好跟您補上面那位大大說得非常好那我在這補充一下板大您第四項提到的部分第30條(每日暨每週之工作時數)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四小時。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
Joseph avatarJoseph2012-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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