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協商期間的精神損失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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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狀況大致如下
11/1向公司提出12/1起要休56天產假之申請。
11/5公司主管告知,公司只允許休45天產假。
11/6向公司提出勞基法法規:內規與勞基法砥觸者無效。
11/8主管給予兩分書面文件:一、11/9~1/3休56天產假
  二、休足產假離職通知書
  且於11/8強迫交接
11/8我到勞工局申訴,目前已進入等待通知協商階段。
詢問
由11/8開始我飽受精神折磨,有失眠狀況。這樣的情況
下,我是不是可以在協商時向公司要求一筆精神賠償或
慰問金呢?
請問有人有成功的案例嗎?那我又如何得知合理的金額
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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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dda avatarHedda2010-11-12
雇主主動終止勞動契約的訊息為一、11/9~1/3休56天產假二、休足產假離職通知書雇主復於11/8強迫交接以上已經構成勞基法第十一條資遣條件,妳應向雇主公司求償的至少有:一、1/3起一個月的預告工資二、資遣費三、【非自願離職證明】四、未休完特休假薪 妳說:由11/8開始飽受精神折磨,有失眠狀況。可否在協調會時向公司要求一筆精神賠償或慰問金的問題我要告訴妳:不可以向行政機關提出此項請求,必須向法院提出精神損害賠償才會成立,但也不是妳提出就會被法官裁准,至少你必須有醫師診療的【診斷書】證明類似憂鬱症之事實 如有勞資權益事項不懂,到此找答案或留言
Caroline avatarCaroline2010-11-14
縱使有醫院精神科 診斷書
對方律師也會質疑 門診次數 用藥紀錄
精神認定 不是這麼簡單
Dorothy avatarDorothy2010-11-14
那只有上法院告才可能有,不可能直接給你錢的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