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樓管理---車位違法變更無請求權恢復原狀? - 法律
By Hazel
at 2010-11-10T00:00
at 2010-11-10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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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區分所有權人依建築法令`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對主管機關無請求權,有其他法規可依據來請求處理嗎?或是只能向主管機關檢舉?如主管機關包庇不處理,也已經訴願`行政訴訟,是否只剩向監察院陳情一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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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另外有發問標題為(大樓車位變更),因字數太多,補充內容key不下,麻煩ctt大師移駕去看一下,謝謝
2 個已更新項目:
主管機關如經檢舉,不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罰則處罰,是否有失職的問題,可否向監察院陳情
3 個已更新項目:
ctt大師,昨天忘了先把案情告知,現在補充如下,可再麻煩您看一下嗎?謝謝
本人於98年間曾向台中市政府檢舉本人所居住大樓地下2樓停車空間違法增設1平面車位佔用共用空間,台中市府派人勘驗後雖已移除,但同時亦發現原核准車位60位,現因機械車位合併變更為平面車位只剩55位,市府發文要求大樓管委會於文到60日內恢復原狀或申請變更,60日過後本人向市府說明管委會仍未處理此事,本人等未變更車位之合法機械車位共有人因變更後收費不公且部分違法車位侵占非停車空間之共用空間,不會出具同意書讓管委會申請變更使用執照,
4 個已更新項目:
請市府處理恢復原狀,市府卻另派承辦人聽信管委會說詞,只發文向本人說明管委會指停車空間是專有(實際上所有權狀上標明地下2樓停車空間只有1建號,本人權利範圍有60分之1,且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8條第二項「……共用部分,包含法定空地、法定停車空間……」及內政部80.9.18台內營字第8071337號函「……停車空間均不得與主建築物分離,應為該區分所有建築物全體所有權人所共有或合意由部分該區分所有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人所共有。」之規定顯見停車空間為共用、共有部分,因此本人懷疑市府人員作此違法處置有包庇之嫌。)
5 個已更新項目:
本人並因此向市長信箱反應,但結果仍只是轉承辦人員處理,向內政部訴願也只得到(非行政處分,僅係意思說明,訴願不受理)之結果,故本人只好向行政法院提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五條第一項「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令所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害者,經依訴願程序後,得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請求該機關應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訴訟。」之規定)請市府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9條及建築法第91條處理停車位恢復原狀,台中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字第231號判決認為(無公法上之請求權,自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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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另外有發問標題為(大樓車位變更),因字數太多,補充內容key不下,麻煩ctt大師移駕去看一下,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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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如經檢舉,不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罰則處罰,是否有失職的問題,可否向監察院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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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t大師,昨天忘了先把案情告知,現在補充如下,可再麻煩您看一下嗎?謝謝
本人於98年間曾向台中市政府檢舉本人所居住大樓地下2樓停車空間違法增設1平面車位佔用共用空間,台中市府派人勘驗後雖已移除,但同時亦發現原核准車位60位,現因機械車位合併變更為平面車位只剩55位,市府發文要求大樓管委會於文到60日內恢復原狀或申請變更,60日過後本人向市府說明管委會仍未處理此事,本人等未變更車位之合法機械車位共有人因變更後收費不公且部分違法車位侵占非停車空間之共用空間,不會出具同意書讓管委會申請變更使用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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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市府處理恢復原狀,市府卻另派承辦人聽信管委會說詞,只發文向本人說明管委會指停車空間是專有(實際上所有權狀上標明地下2樓停車空間只有1建號,本人權利範圍有60分之1,且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8條第二項「……共用部分,包含法定空地、法定停車空間……」及內政部80.9.18台內營字第8071337號函「……停車空間均不得與主建築物分離,應為該區分所有建築物全體所有權人所共有或合意由部分該區分所有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人所共有。」之規定顯見停車空間為共用、共有部分,因此本人懷疑市府人員作此違法處置有包庇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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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並因此向市長信箱反應,但結果仍只是轉承辦人員處理,向內政部訴願也只得到(非行政處分,僅係意思說明,訴願不受理)之結果,故本人只好向行政法院提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五條第一項「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令所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害者,經依訴願程序後,得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請求該機關應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訴訟。」之規定)請市府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9條及建築法第91條處理停車位恢復原狀,台中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字第231號判決認為(無公法上之請求權,自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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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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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Gary
at 2010-11-14T23:42
at 2010-11-14T23:42
泰半被認定為私權問題,況且管理組織(管委會)不符「法人」定義!
按慣例….機關層級頂多到內政部而已!!
閣下有甚麼委屈??先說來聽聽吧!!
2010-11-12 12:00:27 補充:
閣下應該先向該單位上級檢舉,無效後再向更上層檢舉!!
直接檢舉至監察院...也沒有說行不行;
只是,通常這種檢舉~還是會被分發到我說的程序上,,,!!
2010-11-13 01:30:45 補充:
嗯~這就是我說的私權問題!!
市政府未處分,當然即無訴願之理由;無訴願理由,即無行政訴訟必要!!
因詳細狀況也不夠明確,所以,推斷本案應屬於~管理委員會擅自處分之侵權問題!!
建議閣下改朝此方向爭取權益吧!!
By Ivy
at 2010-11-12T09:56
at 2010-11-12T0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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