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請懂勞資關係的人詳解20點)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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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Frederic
at 2013-03-27T00:00

Table of Contents

1.我的工作性質屬“做六休二”但年休只有90天,然人事行政總局公佈的101年度的假期 是113天,這樣少休的天數是23日,雇主是否應讓員工補休或加發加班費用?
2.因公司屬政府外包廠商,一年一標,101年度薪資算法為底薪+全勤,但今年公司用不同名稱的公司標到,雇主都是同一人,所以扣除全勤部分,然扣除全勤的部分並未於公開場合與員工討論,便直接公告,這樣變更是正常的嗎?
3.因工作性質的關係每個月有一天必須上勞安課程,但勞安課程會因做六休二的關係經常輪到休假日才上,所以這一天是不用發給薪資的嗎?
4.因為我有向同事蒐集相關的薪資證明以補強沒有加班費的真實性,但消息被雇主知悉,進而將本人解雇,我應如何要求屬於我的權利?
5.續題2:因屬外包廠商但雇主同一人,只是公司名稱不同,所以可否要求特休,如果沒有是否合法?
如果上述的情形若不合法我應該怎麼在勞資會議提出相對性的證明?
Tags: 法律

All Comments

Mia avatar
By Mia
at 2013-03-27T09:04
1.根據勞委會的工時計算每兩週工作84小時.
也就是說你的工時計算為6x8/8=6小時/天
每週6x7=42小時,再乘2週=84小時/2週
是符合法令規定的.
2.如果你能舉證出雇用單位為不同公司的話.你可以要求雇主先發第一家公司的遣散費.後再用聘任方式聘任.
所以這家公司有違反勞動基準法之嫌.
3.勞教時間.應該算在工作時間內.因為教育訓練是公司舉辦的.如果無法於工作時間內舉辦的話.應該給予上課勞工補休.或算加班費.
4.要求雇主給予合理的解雇理由,並且要求給予遣散費.
(你可以到當地縣.市政府勞工局申訴.)
5.如果A.B兩家公司在轉換時.老闆有與你們答成協議的話(年資照算,不經遣散而你也答應的話.那麼就應給年休.)
如果經由遣散再聘用的話.當然不算了.
這是個二選一的決擇.
不過我想這樣的工作也別留下了.這種老闆專吃勞工不懂法規.而故意吃勞工豆腐的心態並不可取.
如果不爽的話.找勞工局申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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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Mason
at 2013-03-31T21:27
1人事局公告,是給公務員的休假表,不是給勞工的
2只要不低於基本工資,算正常
3應該要補休或算加班
4到勞工局提申訴
5不同公司名稱,無法要求特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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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Noa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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