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調解期間公司不當解僱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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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公司少發薪資,已送勞動局調解期間,敝人工作地在台北人資已每日要到台中開會為
由不去便已曠職解僱,告知有事用信件溝通存證,就鬼打牆一直要我去台中開會,三日後
已曠職解僱處理(其中都有回訊進台北公司),以上應已勞資爭議處理法第8條外,可以
要回工資外?還可以求償嗎?多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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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Tom avatarTom2020-02-05
公司不願意負擔去台中的成本(錢)讓你去還是妳不願意去?
Joseph avatarJoseph2020-02-08
看你要的是公司因違反契約,而非自願離職請求資遣費,還
是僱傭關係存續。既然資方不遵守行政法上義務(調解期間
不得終止契約),原po可嘗試走勞動事件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