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退6%與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第六款有何關連?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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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Candice
at 2013-08-03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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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
我的朋友遇到一個有關自身權益的問題,想請教對於勞退6%比較知道的大大來解答,因為我也想了解,朋友被上班的公司扣勞退6%,但是,是扣我朋友的薪水長達五~~六年,中間也有跟公司反映,公司也不太理會,直到最近對公司的一些不合理的問題忍無可忍,就去勞工局申訴並進入司法,問題來了~~律師問我朋友是否早就知道自己被扣薪水並被公司拿去繳勞退6%,如果知道的話就有第十四條第六款的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天內為之,所以律師說對我朋友很不利是這樣嗎?
已更新項目:
我朋友有在勞工局的勞資會議上也有對老闆提出勞退6%這個被扣的薪水要退還給他~而我朋友也說他的公司薪水單都沒在寫明細只有一條只有數字的名條~~
2 個已更新項目:
我朋友有依多項問題~依第十四條第六項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中止勞雇關係~~會有影響嗎~~
3 個已更新項目:
我想了解一下為什麼公司扣員工薪資去繳勞退6%會牽涉到「勞動法令」、「民法損害賠償」及「刑法業務侵占罪嫌)???
4 個已更新項目:
我想請問一下如果我朋友只對公司請求:
第31 條 雇主未依本條例之規定按月提繳或足額提繳勞工退休金,致勞工受有損害
者,勞工得向雇主請求損害賠償。
前項請求權,自勞工離職時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1.那被扣的薪水(之前就知道被扣有反應但公司不理會)要的回來嗎?會不會有三十天內的限制?
Tags: 法律

All Comments

Hazel avatar
By Hazel
at 2013-08-05T04:14
不是
如果要主張資遣或不提前預告離職,是應該在知情30天內主張
如果不是主張資遣,現階段、離職後5年內都可向雇主求償已扣薪資及應提
撥金額,且離職依然要循預告過程。
法規名稱:勞工退休金條例 (民國 96 年 07 月 04 日修正) 第 30 條 雇主應為勞工提繳之金額,不得因勞工離職,扣留勞工工資作為賠償或要
求勞工繳回。約定離職時應賠償或繳回者,其約定無效。

第 31 條 雇主未依本條例之規定按月提繳或足額提繳勞工退休金,致勞工受有損害
者,勞工得向雇主請求損害賠償。
前項請求權,自勞工離職時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法規名稱:勞動基準法 (民國 100 年 06 月 29 日修正) 第 14 條 (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之情形)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
虞者。
二、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
為者。
三、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
果者。
四、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惡性傳染病,有傳染之虞者。
五、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
之工作者。
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
十日內為之。
有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四款情形,雇主已將該代理人解僱或已將患有惡性傳
染病者送醫或解僱,勞工不得終止契約。
第十七條規定於本條終止契約準用之。

2013-08-03 21:34:50 補充:
2筆喔
一筆被扣、一筆應提撥的
2013-08-03 21:51:55 補充:
如果沒有預告離職,突然不去,藉此規定規避上班,這無法自圓其說~~~因為他一直以來都知道(你第2行表示他有反應過..除非從第一次反應至離職日未超過6個月且有寄存證信函,不然就是沒辦法使用這條突然不去上班)~~~公司會舉證
至於勞退那個錢可以求償
2013-08-05 16:34:58 補充:
因為6%勞退提撥法源是【勞工退休金條例】~~~這是勞工法令之一
金錢損失、計息也適用民法
損害賠償~~【損害】就是【違法】;損失是補償
利用工作來進行就是業務侵占,因為雇主有這個業務(有從事這個工作、角色)才有機進行侵占
Callum avatar
By Callum
at 2013-08-06T14:40
回答你的問題及解讀你的律師所講,必須瞭解法律關係及處理程序1. 勞工退休金條例(所謂「勞退新制」是也)起自2005年7月1日實施,故該日以後到職之勞工均屬適用「勞退新制」2.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第14條規定:雇主應以勞工經常性給與工資相當之等級為「提繳工資級數」之6%,按月向勞工保險局所設勞工退休金專戶提繳,且同條規定這筆6%提繳金是由雇主負擔(等於除了約定的薪水之外,另外老闆再按月給勞方一筆退休金),現在老闆非但沒有負擔這筆錢,反而私自扣薪抵繳,這已經違反同法第22條「雇主以違法之方式處理勞工退休金」及民法第184條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侵權損害責任3. 同法第21條又規定「雇主應該於每月將提繳之金額以書面通知勞工(這一點很重要,容後再詳述為何很重要)」4. 承言;公司私扣勞方工資抵繳勞退6%長達五~~六年,中間也有跟公司反映,公司也不太理會。5. OK;前述「這一點很重要」為何這一點很重要呢?如果資方每月在【工資明細表】有寫明扣了勞方的薪水去繳退休金,就表示你早已知道資方的作為(私扣薪水抵繳退休金)6. 你又說:中間也有跟公司反映,公司也不太理會,這一點你必須負舉證責任,舉證方式包括寫【存證信函】催告資方或在勞資會議時提案並經列入【議事記錄】或談話錄音聲音檔案或舉人證(人證較有困難,尚在職者不敢出面作證,更易遭資方重金收買偽證)7. 你的律師講的有點牛頭不對馬嘴,因為:甲、勞基法第14條第二項所稱30天內起於勞方依據同條第一項第6款「資方違反勞工法令損害勞方權益事實」發動異議終止勞動契約權。這句話意指你在何時知道資方違法濫扣工資抵繳退休金,自知其事實之日起30天內必須「發動異議終止勞動契約權」乙、回到前述「這一點很重要」:你知道資方違法濫扣工資抵繳退休金,有無寫【存證信函】催告資方或在勞資會議時提案並經列入【議事記錄】或談話錄音聲音檔案可資佐證自知其事實之日起30天內為之?丙、如有,你贏面較大丁、如無,法官往往會誤認是勞資雙方默認同意如此實施且行之有長達五~~六年,雙方都一直相安無事,不是嗎(意指你早已同意資方扣薪6%抵繳退休金)戊、這件事的爭議牽涉到「勞動法令」、「民法損害賠償」及「刑法業務侵占罪嫌」,不能全聽勞工局的官員行政術語亂掰,處理上得把程序做對才會贏,千萬不要東問西問自己搞砸掉
Todd Johnson avatar
By Todd Johnson
at 2013-08-03T23:46
如果你朋友是想離職,且想拿資遣費,那才有第14條日期的問題
如果是想拿回那6%,那就跟14條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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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liver avatar
By Oliv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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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Emma
at 2013-08-03T00:00
每次薪資 都會有這個東西
我沒做的話 就有那些錢了嗎
還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