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公所調解之後,也取得法院證明,但當事人不履行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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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個區公所調解的案件,內容是我要搬走我個人的物品及房屋押金,但我的前妻(當事人)卻在我要去搬運的前一天就將屋內的東西搬走,其中包括我在調解書內註明的物品,並且惡意將我的押金從房東那裡拿走。我已經提出告訴,告她『損壞賠償』,法官明知道我是這調解事件的受害者,上周在停上要我去詢問有關懂法律的人,我是要依據哪一個法條來要求當事賠償?●當事人當時不願履行調解約定後,本人對其提告侵占,但被法條引用錯誤被不起訴。●相對人知道我去告她,她便到法院申請調解無效之訴,但也經過庭訊之後都遭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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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hn avatarJohn2013-10-09
所謂『損壞賠償』部份是我應該要帶走的東西,卻被當事人給事前搬走據為己有。我去法院的法律諮詢時,他們告訴我要用損壞賠償來告她。版主權利受有損害,應提損害賠償不是損壞賠償依版主所述應先依不當得利請求相對人返還所占領之物其所返還之物若受有損壞,再提損壞賠償之訴以上供參2013-10-1904:32:59補充:沒錯!傳票上是寫損害賠償。過去我有告她『侵占』但檢察官不起訴。說這是過去夫妻的共同財務。轉而去問法院的法律諮詢,他說要用損害賠償去告。我當然很想告她刑事,但是立足點夠嗎?版主依調解可得之物未能取得該權益受損,屬民事損害賠償若執意要告刑事依在下所知僅有毀損罪但前提需證明應得之物受有損害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
John avatarJohn2013-10-11
就你的陳述來說,並沒有「損壞」的事實,又何來「賠償」的問題?我覺的你應該委任執業律師處理,會比較省事點...^^2013-10-0811:11:28補充:法官都告訴你,叫你去找懂法律的人問。就是在暗示你在法院的法律諮詢的人不是懂法律的人...你還要偏執嗎?就你的陳述來說,你應該是訴請法院命令對方返還某些物品(民事),應該還談不上啥侵占?或損壞賠償吧...^^勸你啦~該找專業就找專業,別想不勞而獲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