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一個區公所調解的案件,內容是我要搬走我個人的物品及房屋押金,但我的前妻(當事人)卻在我要去搬運的前一天就將屋內的東西搬走,其中包括我在調解書內註明的物品,並且惡意將我的押金從房東那裡拿走。我已經提出告訴,告她『損壞賠償』,法官明知道我是這調解事件的受害者,上周在停上要我去詢問有關懂法律的人,我是要依據哪一個法條來要求當事賠償?●當事人當時不願履行調解約定後,本人對其提告侵占,但被法條引用錯誤被不起訴。●相對人知道我去告她,她便到法院申請調解無效之訴,但也經過庭訊之後都遭駁回。
區公所調解之後,也取得法院證明,但當事人不履行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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