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一開始太過於急著找地方住就急忙簽了一個不勝滿意的房子而租約為一年而我是採取一月一月的付款但是我想住半年後在寒假時另找房子搬走這樣的話我是指被扣我所押的兩個月的押金而已嗎?而契約上面寫的一條敘述寫道"契約時間內乙方若擬遷離他處時,乙方應賠償甲方未到期之房租,押金扣抵不予退還,並放棄抗辯權"這樣寫的話是不是指我還要需付掉剩下半年當房租我覺得這樣對我們房客有點不太合理想詢問一下這契約這樣寫有無違法之
租屋契約期間終止契約詢問 - 法律
Table of Contents
Table of Contents
All Com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