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屋契約期間終止契約詢問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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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一開始太過於急著找地方住就急忙簽了一個不勝滿意的房子而租約為一年而我是採取一月一月的付款但是我想住半年後在寒假時另找房子搬走這樣的話我是指被扣我所押的兩個月的押金而已嗎?而契約上面寫的一條敘述寫道"契約時間內乙方若擬遷離他處時,乙方應賠償甲方未到期之房租,押金扣抵不予退還,並放棄抗辯權"這樣寫的話是不是指我還要需付掉剩下半年當房租我覺得這樣對我們房客有點不太合理想詢問一下這契約這樣寫有無違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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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umar avatarKumar2013-10-10
您好:您不但急著找房子,從您提出的問題來看,您也沒有很認真的思考,就簽立了這份不平等條約。您提到契約期限為一年,而您因故想在租屋半年後,即向房東提出提前終止契約的措施。此時,房東便宜行事,直接在契約上約定,若您提出提前搬走的違約行為,將以押金來抵扣違約金,這一部分尚符合契約自由原則,沒有什麼問題。接著,契約書中約定,提前終止契約時,房客應賠償房東未到期之房租一文來看,房東卻實已經違背民法第454條租金��
Bethany avatarBethany2013-10-09
瞭解一次、多一次的保障。尋找八大行業工作。必須謹慎小心一點。小巴常說:保險跟冒險只差一個字,意義卻是大不同!一通電話、一次詢問。都是為自己的著想。
Edith avatarEdith2013-10-09
◎租期未到期是可以提前終止租約的!按民法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規定:「租賃定有期限者,其租賃關係,於期限屆滿時消滅。」同法第四百五十二條規定:「承租人死亡者,租賃契約雖定有期限,其繼承人仍得終止契約。但應依第四百五十條第三項之規定,先期通知。」。第四百五十三條規定:「定有期限之租賃契約,如約定當事人之一方於期限屆滿前,得終止契約者,其終止契約,應依第四百五十條第三項之規定,先期通知。」故定期租賃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