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幾年了,一直放在心中…不知如何處理…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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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學校宿社一個別的科系的同學突然到我們寢室,然後就轉到我們房間…後來有一天他向我借錢,借三千,我說要上課了,身上沒這麼多錢,然後他就向我要提款卡,我相信他然後他就把我卡拿走後,把銀行的二萬多塊都領走了,又把我桌上的手機當時買的二萬塊手機,V3688的手機拿走後來又還我…後來告到教官那,後來教官問我要不要告他,我就說算了,但後來畢業後在家樂福又碰到他,很想討回這筆錢,不知各位的看法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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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am avatarLiam2011-12-17
刑法第三百二十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普通侵占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民法第一百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