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大陸工作簽訂違約金問題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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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工作合約問題須請各位回答!我簽一份2年的合約,這是去大陸前在台灣簽的合約(沒有一式兩份,只有雇主一份),朋友的親戚在大陸開公司,合約內容有寫到工作未滿兩年需付薪資20倍違約金(除非雇主認為不試任免賠償),但是合約上並未著名薪資多少,只有口頭說人民幣4000元,也沒有加勞保健保,若是工作不到兩個月就離職,是否須支付違約金?此合約有合法嘛?是用大陸的法律還是台灣的法律?(有包吃包住以及機票錢,但是並無培訓),需要請各位幫忙,有勞基法條例更好,假如不得已要調解的話,讓我心裡有個底,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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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niel avatarDaniel2011-11-18
先弄清合約是依哪邊法律,自己也留一份以免忘記內容。如果依台灣的,就該有勞保;如果依大陸法律可能關於違約金方面保障比台灣好。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産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
George avatarGeorge2011-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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