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工作合約問題須請各位回答!我簽一份2年的合約,這是去大陸前在台灣簽的合約(沒有一式兩份,只有雇主一份),朋友的親戚在大陸開公司,合約內容有寫到工作未滿兩年需付薪資20倍違約金(除非雇主認為不試任免賠償),但是合約上並未著名薪資多少,只有口頭說人民幣4000元,也沒有加勞保健保,若是工作不到兩個月就離職,是否須支付違約金?此合約有合法嘛?是用大陸的法律還是台灣的法律?(有包吃包住以及機票錢,但是並無培訓),需要請各位幫忙,有勞基法條例更好,假如不得已要調解的話,讓我心裡有個底,謝謝~
去大陸工作簽訂違約金問題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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