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提訴法官和書記官毀滅原告証詞圖利他方? - 法律
By Aaliyah
at 2012-07-22T00:00
at 2012-07-22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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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庭,第一審和第二審均為被告的証人空口說謊,令原告敗訴又不得上訴。又証人牽扯在案內,是原告生前強調偷竊者,但法官判文書上卻說原告為訴訟人之一所說之話的光碟不可信,有如 :【被偷者不得喊抓賊,偷竊者詨辯有理】。我是為訴訟代理人,在氣不過之下,調閱書記官筆錄和開庭錄音帶,發覺我在庭上以對証人的謊言提出證據和反駁證詞,當時很明確見有登錄電腦裡,可是調閱書記官筆錄卷宗,很多我說的反駁證詞均被修改過,且當時開完庭,書記官筆錄也未讓我詳閱和簽名。敗訴後我要申請開庭錄音帶,經過15天之久的抗議,才拿到此錄音帶,才發覺我說的反駁詞錄音與書記官多處不同且被修改或省略掉,明顯法官和書記官違法,我可提訴法官和書記官毀滅我的証詞圖利他方之刑責嗎 ? 該向哪單位提告 ?我無錢請律師,只有單打獨鬥,我不信法院無包青天? 若無包青天存在。奉勸大家不要相信法院公正,那是發錢找氣受的汙黑瘴氣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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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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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Freda
at 2012-07-22T17:16
at 2012-07-22T17:16
2. 法律是很專業的東西,很多人以為自己有理由,法官就會主持正義. 這是很錯誤的想法. 法官只會依證據作判決, 但結果卻未必符合正義. 法院沒有包青天.
3. 書記官筆錄與錄音不符,你別想因此告書記官與法官.
4. 如果你的案子有重要證據漏未審酌,你可以提再審之訴. 但該證據必須是以經提出的. 至於什麽是"重要證據"? 這絕不是你自己認定的,法律人跟非法律人會有不同的看法.
民訴法 第 496 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以再審之訴對於確定終局判決聲明不服。
但當事人已依上訴主張其事由或知其事由而不為主張者,不在此限:
一、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
二、判決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者。
三、判決法院之組織不合法者。
四、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裁判者。
五、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者。
六、當事人知他造之住居所,指為所在不明而與涉訟者。但他造已承認其訴訟程序者,不在此限。
七、參與裁判之法官關於該訴訟違背職務犯刑事上之罪者,或關於該訴訟違背職務受懲戒處分,足以影響原判決者。
八、當事人之代理人或他造或其代理人關於該訴訟有刑事上應罰之行為,影響於判決者。
九、為判決基礎之證物係偽造或變造者。
一○、證人、鑑定人、通譯、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經具結後,就為判決基礎之證言、鑑定、通譯或有關事項為虛偽陳述者。
一一、為判決基礎之民事、刑事、行政訴訟判決及其他裁判或行政處分,依其後之確定裁判或行政處分已變更者。
一二、當事人發現就同一訴訟標的在前已有確定判決或和解、調解或得使用該判決或和解、調解者。
一三、當事人發現未經斟酌之證物或得使用該證物者。但以如經斟酌可受較有利益之裁判者為限。
前項第七款至第十款情形,以宣告有罪之判決或處罰鍰之裁定已確定,或因證據不足以外之理由,而不能為有罪之確定判決或罰鍰之確定裁定者為限,得提起再審之訴。
第二審法院就該事件已為本案判決者,對於第一審法院之判決不得提起再審之訴。
By Madame
at 2012-07-24T09:10
at 2012-07-24T09:10
再者,開庭錄音帶只有聲音吧,你只聽的到「聲音」吧,那又沒有影像,怎麼證明「...當時很明確見有登錄電腦裡...」?? 又怎麼證明「...均被修改過...」??
最後,民事庭的筆錄本來就不用當事人簽名!
你應該是在筆錄製作時,沒有看電腦營幕去爭論,再來事後爭議法院沒有給你簽名和詳閱吧...
2012-07-22 19:28:00 補充:
法律是專業,該請專家就要請專家,沒錢是你家的事。
那你自己亂打而導致敗訴,再來事後怪天怪地,哭訴不公,也是常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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