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大大好,想請教幾個法律問題
台北市動物保護自治條例 v.s 動物保護法
1.這兩個法有甚麼關係呢? 位階分別為何? 若有衝突應以哪一個為準則?
2.因其中 台北市動物保護自治條例 第10 v.s 動物保護法 第20
好像有衝突 條列如下
第 十 條
寵物飼主攜帶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使用鍊繩、箱籠或
採取其他適當「防護措施」。
未採取適當措施防護之寵物,「得」由動保處保護送交動物收容處所或指定之場所。
第一項寵物應採取之其他適當防護措施,由動保處公告之。
動物保護法 第20條
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七歲以上之人伴同。
具攻擊性之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成年人伴同,
並採取適當防護措施。
前項具攻擊性之寵物及其所該採取之防護措施,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想請教, 如果在台北市,飼主未使用任何繩子、鍊、籠等防護措施,
是否算是違反了自治條例第10,但又不牴觸動物保護法,
此時有罰責問題嗎? (即動保處有權把狗抓走嗎)
先謝謝幫忙解惑
--
台北市動物保護自治條例 v.s 動物保護法
1.這兩個法有甚麼關係呢? 位階分別為何? 若有衝突應以哪一個為準則?
2.因其中 台北市動物保護自治條例 第10 v.s 動物保護法 第20
好像有衝突 條列如下
第 十 條
寵物飼主攜帶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使用鍊繩、箱籠或
採取其他適當「防護措施」。
未採取適當措施防護之寵物,「得」由動保處保護送交動物收容處所或指定之場所。
第一項寵物應採取之其他適當防護措施,由動保處公告之。
動物保護法 第20條
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七歲以上之人伴同。
具攻擊性之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成年人伴同,
並採取適當防護措施。
前項具攻擊性之寵物及其所該採取之防護措施,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想請教, 如果在台北市,飼主未使用任何繩子、鍊、籠等防護措施,
是否算是違反了自治條例第10,但又不牴觸動物保護法,
此時有罰責問題嗎? (即動保處有權把狗抓走嗎)
先謝謝幫忙解惑
--
All Com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