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兵役法?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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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什麼憲法規定男性國民的義務而沒有女性。這樣是不是造成性別不平等。當兵是剝奪人權的事怎麼可以性別不平等的來剝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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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ristine avatarChristine2013-12-31
憲法第20條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義務。怎會剝奪人權況且大法官解釋第490號立法者鑒於男女生理上之差異及因此種差異所生之社會生活功能角色之不同,於兵役法第一條規定:中華民國男子依法皆有服兵役之義務,係為實踐國家目的及憲法上人民之基本義務而為之規定,原屬立法政策之考量,大法官都認定此為合憲規定就看板大有其他理由來反駁2013-12-2907:11:01補充:洪仲丘案為人為因素並非法律制定去剝奪其生命權及其自由權至於性別歧視等等除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