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司法死了嗎?召妓案到底辦不辦? - 法律

Tristan Cohan avatar
By Tristan Cohan
at 2010-11-19T00:00

Table of Contents

一個召妓案玩了那麼久
為何不傳喚所有證人到場開庭?
什麼雞頭、妮可
全部找來當庭對質嘛
完全看不到檢調單位有偵辦的決心
或者
全案根本是子虛烏有 憑空捏造
為的只是選舉考量的抹黑
這件案子在選前
如果沒有給社會大眾清楚的交代
那等選舉結束
顯然也會自動落幕
這件召妓案到底是真是假
選後就一目了然
提外話
根據台灣的律法
是罰娼不罰嫖
就算召妓真有其事
有事的人
應該也是那個叫妮可的雞吧?
法院怎都不傳喚她到案說明?
Tags: 法律

All Comments

Dorothy avatar
By Dorothy
at 2010-11-19T13:17
1.因調查是由檢察官負責,我想除了當事人自己以外,沒有人知道真相的。
2.根據你的提外話那一段發表一下看法。
罰娼不罰嫖本身就是違憲的事情..。
所以罰娼不罰嫖在大法官釋字666號 公佈日期:民國 98年11月6日
憲法第七條所揭示之平等原則非指絕對、機械之形式上平等,而係保障人民在法律上地位之實質平等,要求本質上相同之事物應為相同之處理,不得恣意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法律為貫徹立法目的,而設行政罰之規定時,如因處罰對象之取捨,而形成差別待遇者,須與立法目的間具有實質關聯,始與平等原則無違。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意圖得利與人姦、宿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其立法目的,旨在維護國民健康與善良風俗(立法院公報第八十卷第二十二期第一0七頁參照)。依其規定,對於從事性交易之行為人,僅以意圖得利之一方為處罰對象,而不處罰支付對價之相對人。按性交易行為如何管制及應否處罰,固屬立法裁量之範圍,社會秩序維護法係以處行政罰之方式為管制手段,而系爭規定明文禁止性交易行為,則其對於從事性交易之行為人,僅處罰意圖得利之一方,而不處罰支付對價之相對人,並以主觀上有無意圖得利作為是否處罰之標準,法律上已形成差別待遇,系爭規定之立法目的既在維護國民健康與善良風俗,且性交易乃由意圖得利之一方與支付對價之相對人共同完成,雖意圖得利而為性交易之一方可能連續為之,致其性行為對象與範圍廣泛且不確定,固與支付對價之相對人有別,然此等事實及經驗上之差異並不影響其共同完成性交易行為之本質,自不足以作為是否處罰之差別待遇之正當理由,其雙方在法律上之評價應屬一致。再者,系爭規定既不認性交易中支付對價之一方有可非難,卻處罰性交易圖利之一方,鑑諸性交易圖利之一方多為女性之現況,此無異幾僅針對參與性交易之女性而為管制處罰,尤以部分迫於社會經濟弱勢而從事性交易之女性,往往因系爭規定受處罰,致其業已窘困之處境更為不利。系爭規定以主觀上有無意圖得利,作為是否處罰之差別待遇標準,與上述立法目的間顯然欠缺實質關聯,自與憲法第七條之平等原則有違。為貫徹維護國民健康與善良風俗之立法目的,行政機關可依法對意圖得利而為性交易之人實施各種健康檢查或宣導安全性行為等管理或輔導措施;亦可採取職業訓練、輔導就業或其他教育方式,以提昇其工作能力及經濟狀況,使無須再以性交易為謀生手段;或採行其他有效管理措施。而國家除對社會經濟弱勢之人民,盡可能予以保護扶助外,為防止性交易活動影響第三人之權益,或避免性交易活動侵害其他重要公益,而有限制性交易行為之必要時,得以法律或授權訂定法規命令,為合理明確之管制或處罰規定。凡此尚須相當時間審慎規劃,系爭規定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二年屆滿時,失其效力
Genevieve avatar
By Genevieve
at 2010-11-20T21:48
版大覺得要辦快一點
但告人的希望慢一點耶
還批法官8天一庭史上最快
今天是阿中告人耶....
要晚一點再洗刷名譽,就晚一點告就好了呀
怎麼會希望慢慢查勒
第一次看到有人喊冤,被冤枉久一點沒關係
先前說只有一隻手機一個問號
現在說家裡一堆手機,每支手機有4,5張sim卡
事實有這麼大的落差嗎?
Emily avatar
By Emily
at 2010-11-19T22:20
召妓案要如何辦下去?
金錢交易中的男、女雙方「你請我願」(有給交易費的話),而且大家都是負
「完全行為的成年人」,「合法的性交易」(女生滿18歲成年人,有給交易費)
法律上是「管不著」的。
2010-11-19 20:40:24 補充:
就像男生有性需求而去「**大酒店、**酒家」去找女生來辦事的話,法律是會管不著的。
Kama avatar
By Kama
at 2010-11-19T04:36
今天 告訴人 是陳先生 告的是數字週刊 妨害名譽 是民事案件
召妓案 只是爭辯的理由 不是這個案子 的主旨
只要一方舉證 有查證 一方無法舉證對方說的是錯的
這個案子 就結束
是不是真的嫖妓 又這件案子無關
現在雄檢 只是在說 陳先生說的話有問題....
至於最後 他有沒有去做...那是另一個刑事案件
不是這個案件來論
Hedda avatar
By Hedda
at 2010-11-20T11:11
那請問你要法院辦什麼?
因為陳致中說謊,所以要把他抓去關?還是因為他嫖妓?你到底要辦誰?
基本上,陳致中告的是民事,沒有人會因為告民事反而自己去坐牢或被罰。
告刑事的話,還可以反控誣告。告民事的話,輸掉最多是付裁判費而已。
再者,抓猴也要捉姦在床,就算知道陳致中有嫖妓事實,只要不是當場抓嫖在床,根本沒辦法罰。
Ivy avatar
By Ivy
at 2010-11-22T20:52
沒辦法辦下去
陳X中提的民事告訴,而一切需要由他自己提出佐證資料;若是刑事案件檢察官就要主動查。目前選舉不能在辦下去了,如果再追陳X中台詞我已經幫他想好了說:劇本1 : 選前,檢察官主動查察對外公佈。
台詞:國民黨這群欺負台灣的中國人,欺負我爸爸"阿扁啊";現在要來處理他的唯一的兒子"X中"。台灣人民你可受的了。
國民黨知道"阿扁啊"他的兒子,將會為台灣的民主繼續努力,所以在這關鍵時刻給你抹黑;目的是什麼?就是要讓"X中"沒辦法選到,這是政治打壓,鄉親啊!讓我們團結起來好不好?
劇本2:選後當選,檢察官主動查察對外公佈。
台詞:國民黨這群欺負台灣的中國人,欺負我爸爸"阿扁啊";現在要來處理他的唯一的兒子"X中"。台灣人民你可受的了。
明明就是沒有的事情,國民黨操弄司法一定要"X中"認罪;"X中"決定不會向國民黨低頭。
讓"X中"一起為鄉親打拼,對抗這可惡的國民黨。
劇本3:選後落選,檢察官主動查察對外公佈。
台詞:國民黨這群欺負台灣的中國人,欺負我爸爸"阿扁啊";現在要來處理他的唯一的兒子"X中"。台灣人民你可受的了。
現在因為國民黨操弄檢察官,把"X中"抹黑沒辦法讓"X中"為鄉親打拼;還要用嫖妓這個問題破壞"X中"與"叡靚"夫妻感情破裂;讓"X中"妻離子散家破人亡。寫不下去了。
2010-11-22 09:01:29 補充:
不管查不查,大家就當是看戲;看看他老婆如何為他。
悲哀~若是海角X億在她手上,阿忠應該會有三長兩短的危險。
Skylar Davis avatar
By Skylar Davis
at 2010-11-19T12:22
愚見供參:
版主應該弄清楚,這案件是民事還是刑事??
原告本就有舉證之責~~
怎麼會原告不出庭,也不舉有利證據,然後要被告提供反證呢?
愚見認為:反正這事只是選舉煙霧彈~~~~選完了就煙消雲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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