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刑訴/案件單一性同一性與既判力 - 法律
By Irma
at 2009-04-06T12:50
at 2009-04-06T12:50
Table of Contents
※ [本文轉錄自 Examination 看板]
作者: panda101 (guten tag=.=) 看板: Examination
標題: [課業] 司法/刑訴/案件單一性與同一性
時間: Mon Apr 6 12:49:23 2009
關於刑訴上的單一性同一性問題有兩個疑問想不通想請教
想了解實務與傳統通說到底是如何運作的 不過某程度是感覺可能自己有點過度鑽牛角尖xd
(ㄧ) 關於第一個問題 是單一性與既判力物之範圍的兩個公式搭配起來的關係
首先列出兩個常見到的傳統基本公式
1.犯罪事實ㄧ部起訴者 法院認ㄧ罪時:(267)
倘起訴部分無罪不受理或免訴,無起訴不可分,不得就未起訴部分審判
(因有罪與有罪始生不可分關係)
2.既判力是否及於未經審判之部分:(302)
若ㄧ部無罪,免訴判決確定者 分別情形而定
若為ㄧ行為一罪 效力及於全部 不得再行起訴
將上述1.2公式搭配起來 舉一個實例: 倘甲朝乙接續揮了2拳 (第一拳揮空)
若檢察官起訴書犯罪事實只寫到第一拳 而法官其後認為該拳沒有打中係揮空
這時依照公式1因起訴之犯罪部分無罪(傷害未遂不罰) 所以起訴部分不及於他部第二拳
然後依公式2 既判力即於第二拳 不得提起後訴
疑問:
那如果這樣倘檢察官審判中發現 因此才要補上第二拳的部分
感覺就好像沒輒了因若檢察官縱想要函請併辦 也會因公式1而因此不被認起訴效力所及
然後既判力又及於 因此1 2 公式搭起來 變成縱然審判中發現了新的事實既無法審理
但又會為既判力所及而無法再處理 所以第二拳這部分縱然審判中發現也只能沒輒
這樣的結果 感覺是不是是有點不合理 所以覺得有點奇怪
類似的問題比如在一行為數罪(想像競合)的情形
如在這邊用實務見解一部無罪 既判力依一行為僅受一次處罰仍及於全部(67年10次決議)
相同的 審判中如果發現有想像競合的他部犯罪事實 檢察官想要補上
同樣的,因為一部無罪沒有單一性 起訴效力不及 但之後既判力又及於
所以相同的 感覺審判中所發現的想像競合他部犯罪事實
只要原起訴之ㄧ部無罪 不管是想函請併半還是追加起訴 那也沒輒
所以覺得有點疑惑~~
還是說這時候會以同一性處理 認為犯罪事實同ㄧ(事實上同一:訴之侵害性及目的)所以
可以以變更起訴法條(不過實際上在此例法條其實也沒變,都是傷害罪)處理?
接著那如果可以的話 單一性與同一性的關係是什麼?
因為如果可以的話 在此例中前面依單一性認為不為起訴效力所及
那其後又以同一性認為可以審理
那到底在符合同一性的範圍中有無為起訴效力所及(畢竟似乎不能違反控訴,彈劾原則)
如果認為在同一性範圍中變更法條仍然認為是起訴效力範圍
那在本案所舉的例子中前後就似乎有點衝突 依單一性認為不為起訴效力所及
依同一性(事實上同一)則是
(二) 關於第2個問題 是有關案件同一性分法律上同一事實上同一的部分
在事實上同一的部分 現在是以依犯罪事實之訴之目的及侵害性內容為認定
那我的疑問是 依照傳統通說與實務(先不論新學說)
這邊事實上同一的情形 是否包括實體法上數罪的情形
(張麗卿月旦134期中提及依實務上訴之目的及侵害性內容操作結果與新學說上
的自然生活歷程差不多 都是由侵害時間地點客體侵害目的具體判斷..)
ㄧ般討論事實同一比較常在討論的似乎是ㄧ樣的物理動作中的法律評價是搶奪還殺人
猥褻還強制性交..等
那我疑問題地方是是否包括其他緊鄰的不同的物理動作部分 尤其是數罪的情形
比如甲打乙後 要準備離開之際又緊接著另行起意再打乙 或 丙酒駕其後並因此肇事逃逸
即檢察官只起訴甲ㄧ開始打乙的部分 及甲酒駕的部分
那其後若就另行起意的部分或肇事部分要提起後訴是不是就已為既判力所及 要免訴
及若訴訟中發現 法院可否依變更法條處理(其實似也不是狹義變更 是想要再另外追加)
那接著 如果可以的話
犯罪事實一部或他部(應該是廣義的他部吧?,因係數罪並非267條單一性問題)
是不是只要是同一性的範圍 都為起訴效力所及?
如果是的話 那如果不是法院自己發現 而是檢察官訴訟中發現
雖不是單一性案件 但如果屬同一性部分 應該也不能自己追加起訴囉?
只能請法院變更(追加)起訴法條
對實務和傳統通說究竟如何運作單一性與同一性想要了解
多謝解惑@@
--
作者: panda101 (guten tag=.=) 看板: Examination
標題: [課業] 司法/刑訴/案件單一性與同一性
時間: Mon Apr 6 12:49:23 2009
關於刑訴上的單一性同一性問題有兩個疑問想不通想請教
想了解實務與傳統通說到底是如何運作的 不過某程度是感覺可能自己有點過度鑽牛角尖xd
(ㄧ) 關於第一個問題 是單一性與既判力物之範圍的兩個公式搭配起來的關係
首先列出兩個常見到的傳統基本公式
1.犯罪事實ㄧ部起訴者 法院認ㄧ罪時:(267)
倘起訴部分無罪不受理或免訴,無起訴不可分,不得就未起訴部分審判
(因有罪與有罪始生不可分關係)
2.既判力是否及於未經審判之部分:(302)
若ㄧ部無罪,免訴判決確定者 分別情形而定
若為ㄧ行為一罪 效力及於全部 不得再行起訴
將上述1.2公式搭配起來 舉一個實例: 倘甲朝乙接續揮了2拳 (第一拳揮空)
若檢察官起訴書犯罪事實只寫到第一拳 而法官其後認為該拳沒有打中係揮空
這時依照公式1因起訴之犯罪部分無罪(傷害未遂不罰) 所以起訴部分不及於他部第二拳
然後依公式2 既判力即於第二拳 不得提起後訴
疑問:
那如果這樣倘檢察官審判中發現 因此才要補上第二拳的部分
感覺就好像沒輒了因若檢察官縱想要函請併辦 也會因公式1而因此不被認起訴效力所及
然後既判力又及於 因此1 2 公式搭起來 變成縱然審判中發現了新的事實既無法審理
但又會為既判力所及而無法再處理 所以第二拳這部分縱然審判中發現也只能沒輒
這樣的結果 感覺是不是是有點不合理 所以覺得有點奇怪
類似的問題比如在一行為數罪(想像競合)的情形
如在這邊用實務見解一部無罪 既判力依一行為僅受一次處罰仍及於全部(67年10次決議)
相同的 審判中如果發現有想像競合的他部犯罪事實 檢察官想要補上
同樣的,因為一部無罪沒有單一性 起訴效力不及 但之後既判力又及於
所以相同的 感覺審判中所發現的想像競合他部犯罪事實
只要原起訴之ㄧ部無罪 不管是想函請併半還是追加起訴 那也沒輒
所以覺得有點疑惑~~
還是說這時候會以同一性處理 認為犯罪事實同ㄧ(事實上同一:訴之侵害性及目的)所以
可以以變更起訴法條(不過實際上在此例法條其實也沒變,都是傷害罪)處理?
接著那如果可以的話 單一性與同一性的關係是什麼?
因為如果可以的話 在此例中前面依單一性認為不為起訴效力所及
那其後又以同一性認為可以審理
那到底在符合同一性的範圍中有無為起訴效力所及(畢竟似乎不能違反控訴,彈劾原則)
如果認為在同一性範圍中變更法條仍然認為是起訴效力範圍
那在本案所舉的例子中前後就似乎有點衝突 依單一性認為不為起訴效力所及
依同一性(事實上同一)則是
(二) 關於第2個問題 是有關案件同一性分法律上同一事實上同一的部分
在事實上同一的部分 現在是以依犯罪事實之訴之目的及侵害性內容為認定
那我的疑問是 依照傳統通說與實務(先不論新學說)
這邊事實上同一的情形 是否包括實體法上數罪的情形
(張麗卿月旦134期中提及依實務上訴之目的及侵害性內容操作結果與新學說上
的自然生活歷程差不多 都是由侵害時間地點客體侵害目的具體判斷..)
ㄧ般討論事實同一比較常在討論的似乎是ㄧ樣的物理動作中的法律評價是搶奪還殺人
猥褻還強制性交..等
那我疑問題地方是是否包括其他緊鄰的不同的物理動作部分 尤其是數罪的情形
比如甲打乙後 要準備離開之際又緊接著另行起意再打乙 或 丙酒駕其後並因此肇事逃逸
即檢察官只起訴甲ㄧ開始打乙的部分 及甲酒駕的部分
那其後若就另行起意的部分或肇事部分要提起後訴是不是就已為既判力所及 要免訴
及若訴訟中發現 法院可否依變更法條處理(其實似也不是狹義變更 是想要再另外追加)
那接著 如果可以的話
犯罪事實一部或他部(應該是廣義的他部吧?,因係數罪並非267條單一性問題)
是不是只要是同一性的範圍 都為起訴效力所及?
如果是的話 那如果不是法院自己發現 而是檢察官訴訟中發現
雖不是單一性案件 但如果屬同一性部分 應該也不能自己追加起訴囉?
只能請法院變更(追加)起訴法條
對實務和傳統通說究竟如何運作單一性與同一性想要了解
多謝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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