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對於(重要性理論)?拜託送20點急需 - 法律
By Lucy
at 2013-04-09T00:00
at 2013-04-09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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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對於(重要性理論)採取何種立場?並舉出一個大法官會議解釋的例子加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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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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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Genevieve
at 2013-04-11T03:29
at 2013-04-11T03:29
「重要性理論」(Wesentlichkeitstheorie),就是指「重要事項」應以法律定之,而應以法律定之事項,不得逕以命令作為規範的依據。在此,所謂的重要事項通常是指對一般大眾而言依其本質係屬重要的事務(如:行政機關如何依法行政而發動職權之行使,即屬多數人心中的重要事項),或會對人民自由權利產生侵害或干涉效果的拘束性、限制性之規範,亦屬重要事項。
值得注意的是,那我們要如何去證明法律已規定的事項,就一定是「重要事項」呢?其實這是「命中要害」的問題,先說說筆者內心直覺的答案吧—【根本無法得證】,也請各位讀者務必原諒筆者如是說,因為這個問題真的有點「套套邏輯」!
何以言之,蓋若從「重要性理論」以觀,固然我們需先就事務本質(事物本質)決定某事項是否為重要事項,甚且已可建立起許多基準加以判斷(德國行政法就是在搞這一套);惟實際上麻煩的地方卻在於,各種基準彼此之間還會有順位的排序、競合問題,也會另涉及由『誰』來判斷是否重要的諸多難題,不易講清楚;就算勉強說清楚了,還是很難「用」。
其次,現行實務的做法卻是【倒果為因】的,那就是推定或乾脆就認定法律已規定的事項就算是「重要事項」(也就是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五條,儘管說重要事項應以法律定之,但實務上卻有以法律定之者為重要事項的套套邏輯)。
記得國內學界試圖論證上開「重要性理論」的學者,像是許宗力老師、陳敏老師等在他們的許多著作中,就曾不斷的試圖將「重要性理論」建構清楚,俾以作為推論某項事情是否為重要事項的【總論性基準】,不過其他多數學者與大法官們似乎還是認為必仍須視「個案」或「各該專業領域」予以判斷,尚無法一概而論!
既然如此,我們再打個比喻來說好了,某特定的A事項是否為重要事項,在您看來依『重要性理論』應該算是,但在她看來依『重要性理論』可能就不是,而立法院認為不算,司法審查卻認為算,此時上述某特定的A事項到底算不算重要呢?Who knows?
整體而言,德國行政法學的通說,既已採「重要性理論」之見解,甚至還轉而認為即使是給付事項,亦有重要性理論的適用。因為對特定人民有利的給付,其實正是對其他人民不利的干涉,自亦須以法律定之,始符合法治國家的理念。例如,軍公教優惠利率18%的措施,固然對特定軍公教人員有利,卻是對其他人民不利的措施,因為其他人民要繳更多的「稅」來補貼他們,那這件「事」的「整體」算不算重要呢?
早期台灣、德國的傳統見解均曾出現,給付行政即使無法律但只要有行政規則、職權命令或政府預算作為依據,尚非不得為之(按:我大學時期的行政法就是上大法官翁岳生院長的課,他就如此主張甚至還花了一節課的時間特別講解呢;但也是大法官出身的吳庚老師可不這麼認為,請見他的行政法理論與實用乙書之見解吧);這種見解於現在的德國,應該是會被推翻的!一言以蔽之,對軍公教人員有利的給付措施正是對多數人民不利的侵害行政行為。
再就前說的重大缺點予以補充說明吧,由於「重要性理論」正是極不明確的法律概念,終局判斷標準不是在國會(立法院)的身上,就是得由法院(尤其是違憲審查機關)依「個案」或「各該專業領域」的實際情況來衡量,通常還是無法訂出一套標準來,只能約略說:(一)對於人民影響愈大者,或是(二)影響的人數顯然為數眾多時,法律保留的要求程度就會更高。
當然,也有學者另以「國會的立法裁量」、「政治的重要性」或「政治的爭議性」,以及「對公益的影響」等指標,試圖建立「重要性理論」的重要與否之判斷基準,惟迄今仍無統一的標準可循。而晚近德國學者似乎已改提倡「功能結構取向」的新判斷基準,俾以作為取代上述「重要性理論」的舊標準,亦即某項事務應否由國會或行政機關分別以法律或命令予以不同等級的法源規範,應視該事項在組織、程序與結構,甚或人權的影響等諸多面向,就「最佳的功能」表現加以「個案」決定之謂。
惟探究其實,「功能結構取向」的白話文意思根本就是「Who knows?」之謂,因為真的需視「個案」或「各該專業領域」而定。
2013-04-09 23:21:51 補充:
[2] 例子: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六八四號解釋之評析
....................................
三、本號解釋未決之問題
本號解釋誠如許宗力大法官所言,具有將特別權力關係化為歷史灰燼的時代意義。就現今社會發展觀之,學生與學校爭執基本權利的是非,實無需視之為洪水猛獸,而應「認真對待學生的權利」。然而本號解釋論理過於簡潔,仍有諸多問題未能完全釐清。
(一)重要性理論之援用與否
按釋字第三八二號解釋固係採烏勒氏(C.H.Ule)的「身分管理關係區分理論」,
惟該號解釋出現「…自屬對人民憲法上受教育之權利有『重大影響』,…」用語..........
2013-04-09 23:22:06 補充:
http://www.npf.org.tw/post/1/8928
By Edward Lewis
at 2013-04-13T08:12
at 2013-04-13T08:12
有可能採取大法官的立場,也有可能不採取大法官的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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