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長可否加入政黨? - 法律
By Steve
at 2009-07-10T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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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ble of Contents
壹、司法院院長具法官身分
司法院院長為大法官成員之一,具大法官之身分。依釋字第601號解釋認為:司法院大法
官解釋憲法、統一解釋法令屬國家裁判性質,乃司法權核心領域,憲法增修條文§5I後段
亦未否定大法官為憲法上之法官。而法官法草案§2I、II亦將大法官納入法官之範疇,故
身為大法官一員之司法院院長具有法官身分,無疑。
貳、法官加入政黨之妥適性
法官可否加入政黨、具有黨員之身分,進而從事政黨活動,目前尚無的論,分述如下:
1.否定說:認為法官加入政黨對日後承審之案件,
(1)主觀上:難免受到所屬政黨理念、價值判斷、潛移默化的影響。
(2)客觀上:會引起案件當事人或社會對其是否真正保持中立,產生質疑。
2.贊成說:(1)保障法官的結社權:憲法僅規定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未限制其入黨。
(2)保障法官的參政權
(3)欠缺禁止入黨的實際性:法官非全然的隱居者、遁世者。
(4)健全政黨內部的法治化、民主化
3.折衷說 --- 法官政治行為的「節制原則」
原則同意法官加入政黨,但為避免司法威信斲傷,法官的政黨活動應有所節制,應
盡量避免從事政黨活動(Ex.選舉造勢大會)。縱若參與,亦不宜為太過激情的言論。
4.法官法草案§15
(1)法官於任職期間不得參加政黨。
(2)擔任法官前已加入政黨者,於任職後須退出政黨。
叁、結論 (個人看法)
於法官法通過前之現制,憲法僅規定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並未限制其加入政黨,但為避
免斲傷司法威信,法官之政黨活動應有所節制,故目前以採「折衷說」較妥。就提問人之
疑義而言:司法院院長具法官身分(釋601),依目前現制自可加入政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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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ο◢◎ 〒〃 Guilty or not guil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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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dge ψRhadamanthu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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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長為大法官成員之一,具大法官之身分。依釋字第601號解釋認為:司法院大法
官解釋憲法、統一解釋法令屬國家裁判性質,乃司法權核心領域,憲法增修條文§5I後段
亦未否定大法官為憲法上之法官。而法官法草案§2I、II亦將大法官納入法官之範疇,故
身為大法官一員之司法院院長具有法官身分,無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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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可否加入政黨、具有黨員之身分,進而從事政黨活動,目前尚無的論,分述如下:
1.否定說:認為法官加入政黨對日後承審之案件,
(1)主觀上:難免受到所屬政黨理念、價值判斷、潛移默化的影響。
(2)客觀上:會引起案件當事人或社會對其是否真正保持中立,產生質疑。
2.贊成說:(1)保障法官的結社權:憲法僅規定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未限制其入黨。
(2)保障法官的參政權
(3)欠缺禁止入黨的實際性:法官非全然的隱居者、遁世者。
(4)健全政黨內部的法治化、民主化
3.折衷說 --- 法官政治行為的「節制原則」
原則同意法官加入政黨,但為避免司法威信斲傷,法官的政黨活動應有所節制,應
盡量避免從事政黨活動(Ex.選舉造勢大會)。縱若參與,亦不宜為太過激情的言論。
4.法官法草案§15
(1)法官於任職期間不得參加政黨。
(2)擔任法官前已加入政黨者,於任職後須退出政黨。
叁、結論 (個人看法)
於法官法通過前之現制,憲法僅規定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並未限制其加入政黨,但為避
免斲傷司法威信,法官之政黨活動應有所節制,故目前以採「折衷說」較妥。就提問人之
疑義而言:司法院院長具法官身分(釋601),依目前現制自可加入政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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