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事實能以不同法條起訴嗎?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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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說情況如果是這樣:

某甲的一筆50萬現金被轉移到某乙這邊
並且被某乙花掉。
實際情況是乙侵占了這筆錢(刑法第335條侵占罪)
但甲用詐欺取財罪來告訴(刑法第339條詐欺取財罪)

甲 →→→ 50萬現金 →→→ 乙



那在訴訟中,甲的聲明如下:

訴之聲明:
乙應賠償甲50萬元

訴訟標的:
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請求權)

訴訟標的法律關係:
甲曾匯了一筆50萬元款項給乙

原因:
刑法第339條詐欺取財罪

事實:
某甲的一筆50萬現金被轉移到某乙這邊
並且被某乙花掉。

理由:
乙對甲實施詐欺,致使甲匯了一筆50萬元給乙

爭點或待證事項:
某甲的一筆50萬現金被轉移到某乙這邊
是用什麼轉移方式?
轉移的方式可能是:
一、 贈與
二、 侵占(刑法第335~338條侵占罪)
三、 竊取(刑法第320條竊盜罪)
四、 詐術(刑法第339條詐欺取財罪)
五、 搶奪(刑法第325條搶奪罪)
六、 強暴(刑法第328條強盜罪)



問題一、
甲用乙詐欺取財來當作原因跟理由

若法院調查出來乙實際是侵占

法院會判甲勝訴,並要求乙賠償50萬元嗎?



問題二、
若甲的訴訟標的是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請求權)
原因跟理由是乙詐欺取財(刑法第339條詐欺取財罪)

法院調查後因證據不足,判乙無罪,並確定判決。

那在確定判決後,甲可以用相同的

訴訟標的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請求權)

但在原因、理由、證據上補充,

以刑法第335條侵占罪(乙實際確實是侵占)

來提起告訴嗎?



問題三、

其實上面想問的是

若重要事實一直無法認定

甲一直提找不出證據

在確定判決後

是否甲就不能再以同樣的訴訟標的民法

第179條(不當得利請求權)來告乙了?



問題四、

承上

某一天甲終於找到關鍵證據了

改以不一樣的訴訟標的民法第184條

(侵權行為請求權)來告乙

不知可行嗎?



問題五、

訴訟標的(A)
(1)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請求權)
(2)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請求權)


事實、原因、理由(B):
(1)侵占(刑法第335~338條侵占罪)
(2)竊取(刑法第320條竊盜罪)
(3)詐術(刑法第339條詐欺取財罪)
(4)搶奪(刑法第325條搶奪罪)
(5)強暴(刑法第328條強盜罪)


問題二跟問題三,問的是確定判決後以:

相同訴訟標的(A)

不同事實、原因、理由(B)

來告訴,不知可行嗎?

因為關鍵證據甲一直找不到

於是沒辦法證明乙違法

等到確定判決後才找到了

但不知能不能再告!?



問題四是反過來,確定判決後以:

不同的訴訟標的(A)
相同的事實、原因、理由(B)

來告訴

就是因為之前一直找不到關鍵證據

所以無法證明乙違法

現在找到關鍵證據了

但因為確定判決了

所以改用不同的訴訟標的(A)

也就是不同的請求權來再次提告

不知可行嗎?



還請大家給我點意見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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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Skylar DavisLinda avatarSkylar DavisLinda2022-06-28
乙怎拿到錢是關鍵,就這樣
Barb Cronin avatarBarb Cronin2022-06-29
沒有那麼複雜,只要有新事實新證據就可以再審,再審
之後會成立什麼罪那是之後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