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事實能以不同法條起訴嗎? - 法律
By Harry
at 2022-06-27T19:20
at 2022-06-27T1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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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說情況如果是這樣:
某甲的一筆50萬現金被轉移到某乙這邊
並且被某乙花掉。
實際情況是乙侵占了這筆錢(刑法第335條侵占罪)
但甲用詐欺取財罪來告訴(刑法第339條詐欺取財罪)
甲 →→→ 50萬現金 →→→ 乙
那在訴訟中,甲的聲明如下:
訴之聲明:
乙應賠償甲50萬元
訴訟標的:
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請求權)
訴訟標的法律關係:
甲曾匯了一筆50萬元款項給乙
原因:
刑法第339條詐欺取財罪
事實:
某甲的一筆50萬現金被轉移到某乙這邊
並且被某乙花掉。
理由:
乙對甲實施詐欺,致使甲匯了一筆50萬元給乙
爭點或待證事項:
某甲的一筆50萬現金被轉移到某乙這邊
是用什麼轉移方式?
轉移的方式可能是:
一、 贈與
二、 侵占(刑法第335~338條侵占罪)
三、 竊取(刑法第320條竊盜罪)
四、 詐術(刑法第339條詐欺取財罪)
五、 搶奪(刑法第325條搶奪罪)
六、 強暴(刑法第328條強盜罪)
問題一、
甲用乙詐欺取財來當作原因跟理由
若法院調查出來乙實際是侵占
法院會判甲勝訴,並要求乙賠償50萬元嗎?
問題二、
若甲的訴訟標的是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請求權)
原因跟理由是乙詐欺取財(刑法第339條詐欺取財罪)
法院調查後因證據不足,判乙無罪,並確定判決。
那在確定判決後,甲可以用相同的
訴訟標的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請求權)
但在原因、理由、證據上補充,
以刑法第335條侵占罪(乙實際確實是侵占)
來提起告訴嗎?
問題三、
其實上面想問的是
若重要事實一直無法認定
甲一直提找不出證據
在確定判決後
是否甲就不能再以同樣的訴訟標的民法
第179條(不當得利請求權)來告乙了?
問題四、
承上
某一天甲終於找到關鍵證據了
改以不一樣的訴訟標的民法第184條
(侵權行為請求權)來告乙
不知可行嗎?
問題五、
訴訟標的(A)
(1)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請求權)
(2)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請求權)
事實、原因、理由(B):
(1)侵占(刑法第335~338條侵占罪)
(2)竊取(刑法第320條竊盜罪)
(3)詐術(刑法第339條詐欺取財罪)
(4)搶奪(刑法第325條搶奪罪)
(5)強暴(刑法第328條強盜罪)
問題二跟問題三,問的是確定判決後以:
相同訴訟標的(A)
不同事實、原因、理由(B)
來告訴,不知可行嗎?
因為關鍵證據甲一直找不到
於是沒辦法證明乙違法
等到確定判決後才找到了
但不知能不能再告!?
問題四是反過來,確定判決後以:
不同的訴訟標的(A)
相同的事實、原因、理由(B)
來告訴
就是因為之前一直找不到關鍵證據
所以無法證明乙違法
現在找到關鍵證據了
但因為確定判決了
所以改用不同的訴訟標的(A)
也就是不同的請求權來再次提告
不知可行嗎?
還請大家給我點意見
謝謝
--
某甲的一筆50萬現金被轉移到某乙這邊
並且被某乙花掉。
實際情況是乙侵占了這筆錢(刑法第335條侵占罪)
但甲用詐欺取財罪來告訴(刑法第339條詐欺取財罪)
甲 →→→ 50萬現金 →→→ 乙
那在訴訟中,甲的聲明如下:
訴之聲明:
乙應賠償甲50萬元
訴訟標的:
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請求權)
訴訟標的法律關係:
甲曾匯了一筆50萬元款項給乙
原因:
刑法第339條詐欺取財罪
事實:
某甲的一筆50萬現金被轉移到某乙這邊
並且被某乙花掉。
理由:
乙對甲實施詐欺,致使甲匯了一筆50萬元給乙
爭點或待證事項:
某甲的一筆50萬現金被轉移到某乙這邊
是用什麼轉移方式?
轉移的方式可能是:
一、 贈與
二、 侵占(刑法第335~338條侵占罪)
三、 竊取(刑法第320條竊盜罪)
四、 詐術(刑法第339條詐欺取財罪)
五、 搶奪(刑法第325條搶奪罪)
六、 強暴(刑法第328條強盜罪)
問題一、
甲用乙詐欺取財來當作原因跟理由
若法院調查出來乙實際是侵占
法院會判甲勝訴,並要求乙賠償50萬元嗎?
問題二、
若甲的訴訟標的是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請求權)
原因跟理由是乙詐欺取財(刑法第339條詐欺取財罪)
法院調查後因證據不足,判乙無罪,並確定判決。
那在確定判決後,甲可以用相同的
訴訟標的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請求權)
但在原因、理由、證據上補充,
以刑法第335條侵占罪(乙實際確實是侵占)
來提起告訴嗎?
問題三、
其實上面想問的是
若重要事實一直無法認定
甲一直提找不出證據
在確定判決後
是否甲就不能再以同樣的訴訟標的民法
第179條(不當得利請求權)來告乙了?
問題四、
承上
某一天甲終於找到關鍵證據了
改以不一樣的訴訟標的民法第184條
(侵權行為請求權)來告乙
不知可行嗎?
問題五、
訴訟標的(A)
(1)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請求權)
(2)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請求權)
事實、原因、理由(B):
(1)侵占(刑法第335~338條侵占罪)
(2)竊取(刑法第320條竊盜罪)
(3)詐術(刑法第339條詐欺取財罪)
(4)搶奪(刑法第325條搶奪罪)
(5)強暴(刑法第328條強盜罪)
問題二跟問題三,問的是確定判決後以:
相同訴訟標的(A)
不同事實、原因、理由(B)
來告訴,不知可行嗎?
因為關鍵證據甲一直找不到
於是沒辦法證明乙違法
等到確定判決後才找到了
但不知能不能再告!?
問題四是反過來,確定判決後以:
不同的訴訟標的(A)
相同的事實、原因、理由(B)
來告訴
就是因為之前一直找不到關鍵證據
所以無法證明乙違法
現在找到關鍵證據了
但因為確定判決了
所以改用不同的訴訟標的(A)
也就是不同的請求權來再次提告
不知可行嗎?
還請大家給我點意見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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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Skylar DavisLinda
at 2022-06-28T2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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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Barb Cronin
at 2022-06-29T2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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