幾天前和朋友說到下面這個不知真或假的故事話題
因為一直沒啥後續的相關文章,所以想請問對這方面法律有了解的人。
故事大意:
有一人因殺人罪入獄,n年出獄後,找到那個被他"殺"掉的人,
再把那個人帶回警官面前,將那人給殺了。
想請問的是,殺掉一個在法律上已被自已(或他人)殺掉的人,
是否會再被判刑?
故事全文如下
==================================================
在澳洲,菲利與他的合夥人佐治在墨爾本做出入口生意,賺了很多錢。
有一天,菲利發覺銀行戶口的帳目不對勁,一大筆應收款項不但沒有存進去,剩餘的錢反而被取走了,他在吃驚之餘,急忙尋找佐治,但佐治卻失蹤了。
正當他憂懼不安時,佐治的妻帶來警察,將菲利帶回查問,說他有殺害佐治的嫌疑。
這樁謀殺案經過長期審訊後判菲利��
因為一直沒啥後續的相關文章,所以想請問對這方面法律有了解的人。
故事大意:
有一人因殺人罪入獄,n年出獄後,找到那個被他"殺"掉的人,
再把那個人帶回警官面前,將那人給殺了。
想請問的是,殺掉一個在法律上已被自已(或他人)殺掉的人,
是否會再被判刑?
故事全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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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澳洲,菲利與他的合夥人佐治在墨爾本做出入口生意,賺了很多錢。
有一天,菲利發覺銀行戶口的帳目不對勁,一大筆應收款項不但沒有存進去,剩餘的錢反而被取走了,他在吃驚之餘,急忙尋找佐治,但佐治卻失蹤了。
正當他憂懼不安時,佐治的妻帶來警察,將菲利帶回查問,說他有殺害佐治的嫌疑。
這樁謀殺案經過長期審訊後判菲利��
All Comments
這個案件若以台灣的法律來說
菲立可能因為冤獄服行20年之後精神上受到很大的刺激傷害導致心神喪失無法控制自己的情緒而殺死這個害慘他的佐治表面上菲立藉此機會給司法和社會一次教訓其實是一種無法控制自己行為的「精神疾病」
台灣的法官會先將被告移送精神鑑定結果可能是菲立的精神狀況極度不穩定無法控制自己的行為
結論就是法院將菲立強制移送精神治療「刑案部份不起訴」
簡單說菲立得到精神病無法控制自己的行為在台灣精神病患的違法行為免罰
等著再蹲二十年吧
白痴!
二、第二次證據充足被判刑那是當然的。
一、原本被誤判的殺人罪,會因為這個新事實、新證據而由當事人聘請律師,或由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再審。且若被告在該次審判中均堅持無罪,可依刑事補償法獲得補償。此外,若能證明保險公司因私利而操控輿論,則被告也未嘗沒有透過民事索賠的機會,甚至提出刑事告訴(依具體情況而定)。
二、後面殺人的部份,則成立新的殺人罪,並依此論罪。但不無可能因為刑法第57、59條而於法定刑之內與外,分別減輕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