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詞辨異 - 法律
By Zanna
at 2009-11-26T2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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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defent (給我奇蹟!)》之銘言:
: 請教各位鄉民:
: 受託行使公權力 Vs 法定私人納用 vs 行政助手 Vs 私法契約羅致之私人
: 1.定義分別為何?
: 2.是否有公權力移轉色彩?
: 3.私人執行其"業務"本身是否具有獨立性?其效力是否歸屬行政機關?
: 4.是否需在公權力監督下作業?
: 5.對第三人發生不法侵害,請求賠償之法源依據及途徑?
: 6.是否與第三人直接發生法律關係?
: 7.各舉一例
: 8.是否以"自己名義"?
: 9.參考書目來源?(方便小人親自去拜讀)
壹、受託行使公權力 (行政委託、公權力授與)
一、意義
係指行政機關依法規(法律、行政處分、行政契約)將公權力授與私人,
使其以自己名義行使公權力,執行相關行政事務。但國家委託私人行使
公權力,仍應遵守「功能保留原則」、「國家責任不輕易轉嫁原則」、
「強制力由國家行使原則 (狹義公權力獨佔原則)」。
二、效果
(一)實體法上效果
1.最廣義公務員
機關將公權力行使事項授與私人,受託人即具有行使公權力之權
限,當其行使公權力時,即為刑法第十條第二項第二款之廣義公
務員;或有違法、瀆職問題,亦應適用貪污治罪條例規定。
2.須受指揮監督
因其(私人)具有公務員地位,於行使公權力權限時非以個人名義
為之,而被視為公務員,須受委託機關指揮監督。
3.不享有公務員福利
受委託者乃擬制的公務員,非真正公務員,故行使公權力遭受損
害時,並無一般公務員之保險、退休、撫卹等福利。
(二)程序法上效果
1.受行政程序法規之約束
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人,在行使公權力時,與一般行政機關公務
員相同,須受行政程序法規制約,以符合制度。
2.人民權益受侵害之救濟途徑
因受託人於行使公權力時具行政機關地位,故有訴願法第十條,
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及國家賠償法第四條第一項之適用。
三、法規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二條第三項 與 行政程序法第十六條
四、大法官解釋: 釋269解釋前段、釋382解釋理由書中段、釋462解釋前段
五、舉例:私立學校授予學位、大學教師評審委員會關於教師升等評審之權
貳、法定私人納用
(die gesetzliche Indienstnahme Privaterfur Verwaltungsaufgaben)
一、意義
(一)德國學者 H. P. Ipsen, 1950 定義
為完成公共任務,透過法律對私法人員、物資予以要求或納用,使
其履行自己在法律上所應負擔的行為義務。亦有學者將此制度稱為
「市民義務(Burgerpflichten)」。
(二)管見看法
依上述德國學者定義,此制度近似我國學者所稱「負義務之私人」
。係指:原屬國家之行政任務,但由法律規定藉由人民之行為或法
律義務達成,成為私人之公民義務。
二、效果
此制度係透過法律形成,無須另一具體化之行政處分;而被納用人負擔
行為義務時,並非行使高權權限(Hoheitsbefugnisse)。
三、舉例
(一)德國:若干地方制度規章中規定,緊鄰街道之居民負清掃道路之義
務 (對此看法德國學說有爭議)。
(二)我國:交通肇事後之救護及其他必要措施 (配合上述一、(二)提出)
叁、私法契約羅致之私人
一、定義
行政機關得以承攬契約或類似私法契約,委託民間業者完成特定之行政
任務,例如:代履行、修築道路、清理垃圾....等。因此,亦有學者將
此私人稱為「行政之替代履行者(Verwaltungssubstitution)」。
二、效果
此種態樣之私人於受委託之範圍內,獨立以非高權方式活動而不具高權
,故非公權力受託人;且基於作業之獨立性,亦非行政助手。
肆、行政助手
一、定義
行政助手係依行政機關之請求或指揮命令,非以自己名義而對外行使公
權力、從事非獨立性活動,以協助完成公共任務,成為完成高權任務之
工具。
二、效果
行政助手之行為視為輔助機關之行為。換言之,其為行政機關之輔助人
力,而非獨立之官署,不具自主地位,自亦非組織法上之公務員。
三、舉例:民間拖吊業者。
伍、參考文獻:〈私人履行行政任務時的法律地位 — 程明修〉
台灣本土法學雜誌第39期(2002.10),pp.133~138
陸、比較表
┌────┬─────┬─────┬───────┬──────────┐
│ │ 行政委託 │ 行政助手 │ 法定私人納用 │ 私法契約羅致之私人 │
├────┼─────┼─────┼───────┼──────────┤
│ 公權力 │ ○ │ X │ △ │ X │
│是否移轉│ │ │ 法定義務 │ │
├────┼─────┼─────┼───────┼──────────┤
│得否獨立│ ○ │ X │ ○ │ ○ │
│執行業務│ │ │ │ │
├────┼─────┼─────┼───────┼──────────┤
│ 是否 │ ○ │ ○ │ 不 X 做 │ ○ │
│須受監督│ │ │ 應該會有處罰 │ │
├────┼─────┼─────┼───────┼──────────┤
│效力是否│ X │ ○ │ X │ △ │
│ 歸屬 │ 歸於自己 │ │ 沒有歸屬問題 │ 私法契約 │
│行政機關│ │ │ │ 依約履行 │
├────┼─────┼─────┼───────┼──────────┤
│ 是否與 │ │ │ │ │
│ 第三人 │ │ │ │ │
│直接發生│ ○ │ X │ X │ X │
│法律關係│ │ │ 法定義務 │ 與第三人無關 │
└────┴─────┴─────┴───────┴──────────┘
--
老化四徵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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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著一直睡 躺著睡不著 舊的一直提 說過就忘記 Ωtotorol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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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請教各位鄉民:
: 受託行使公權力 Vs 法定私人納用 vs 行政助手 Vs 私法契約羅致之私人
: 1.定義分別為何?
: 2.是否有公權力移轉色彩?
: 3.私人執行其"業務"本身是否具有獨立性?其效力是否歸屬行政機關?
: 4.是否需在公權力監督下作業?
: 5.對第三人發生不法侵害,請求賠償之法源依據及途徑?
: 6.是否與第三人直接發生法律關係?
: 7.各舉一例
: 8.是否以"自己名義"?
: 9.參考書目來源?(方便小人親自去拜讀)
壹、受託行使公權力 (行政委託、公權力授與)
一、意義
係指行政機關依法規(法律、行政處分、行政契約)將公權力授與私人,
使其以自己名義行使公權力,執行相關行政事務。但國家委託私人行使
公權力,仍應遵守「功能保留原則」、「國家責任不輕易轉嫁原則」、
「強制力由國家行使原則 (狹義公權力獨佔原則)」。
二、效果
(一)實體法上效果
1.最廣義公務員
機關將公權力行使事項授與私人,受託人即具有行使公權力之權
限,當其行使公權力時,即為刑法第十條第二項第二款之廣義公
務員;或有違法、瀆職問題,亦應適用貪污治罪條例規定。
2.須受指揮監督
因其(私人)具有公務員地位,於行使公權力權限時非以個人名義
為之,而被視為公務員,須受委託機關指揮監督。
3.不享有公務員福利
受委託者乃擬制的公務員,非真正公務員,故行使公權力遭受損
害時,並無一般公務員之保險、退休、撫卹等福利。
(二)程序法上效果
1.受行政程序法規之約束
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人,在行使公權力時,與一般行政機關公務
員相同,須受行政程序法規制約,以符合制度。
2.人民權益受侵害之救濟途徑
因受託人於行使公權力時具行政機關地位,故有訴願法第十條,
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及國家賠償法第四條第一項之適用。
三、法規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二條第三項 與 行政程序法第十六條
四、大法官解釋: 釋269解釋前段、釋382解釋理由書中段、釋462解釋前段
五、舉例:私立學校授予學位、大學教師評審委員會關於教師升等評審之權
貳、法定私人納用
(die gesetzliche Indienstnahme Privaterfur Verwaltungsaufgaben)
一、意義
(一)德國學者 H. P. Ipsen, 1950 定義
為完成公共任務,透過法律對私法人員、物資予以要求或納用,使
其履行自己在法律上所應負擔的行為義務。亦有學者將此制度稱為
「市民義務(Burgerpflichten)」。
(二)管見看法
依上述德國學者定義,此制度近似我國學者所稱「負義務之私人」
。係指:原屬國家之行政任務,但由法律規定藉由人民之行為或法
律義務達成,成為私人之公民義務。
二、效果
此制度係透過法律形成,無須另一具體化之行政處分;而被納用人負擔
行為義務時,並非行使高權權限(Hoheitsbefugnisse)。
三、舉例
(一)德國:若干地方制度規章中規定,緊鄰街道之居民負清掃道路之義
務 (對此看法德國學說有爭議)。
(二)我國:交通肇事後之救護及其他必要措施 (配合上述一、(二)提出)
叁、私法契約羅致之私人
一、定義
行政機關得以承攬契約或類似私法契約,委託民間業者完成特定之行政
任務,例如:代履行、修築道路、清理垃圾....等。因此,亦有學者將
此私人稱為「行政之替代履行者(Verwaltungssubstitution)」。
二、效果
此種態樣之私人於受委託之範圍內,獨立以非高權方式活動而不具高權
,故非公權力受託人;且基於作業之獨立性,亦非行政助手。
肆、行政助手
一、定義
行政助手係依行政機關之請求或指揮命令,非以自己名義而對外行使公
權力、從事非獨立性活動,以協助完成公共任務,成為完成高權任務之
工具。
二、效果
行政助手之行為視為輔助機關之行為。換言之,其為行政機關之輔助人
力,而非獨立之官署,不具自主地位,自亦非組織法上之公務員。
三、舉例:民間拖吊業者。
伍、參考文獻:〈私人履行行政任務時的法律地位 — 程明修〉
台灣本土法學雜誌第39期(2002.10),pp.133~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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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權力 │ ○ │ X │ △ │ X │
│是否移轉│ │ │ 法定義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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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否獨立│ ○ │ X │ ○ │ ○ │
│執行業務│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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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是否│ X │ ○ │ X │ △ │
│ 歸屬 │ 歸於自己 │ │ 沒有歸屬問題 │ 私法契約 │
│行政機關│ │ │ │ 依約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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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與 │ │ │ │ │
│ 第三人 │ │ │ │ │
│直接發生│ ○ │ X │ X │ X │
│法律關係│ │ │ 法定義務 │ 與第三人無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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