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各位實務經驗,在分期和解金違約未支付時,何時採取強制執行的利弊。
目前與債務人在法院訴訟上和解(已假處分對方土地),對方債務人願意理賠和解金,分
為兩期支付。在和解筆錄上沒有註明318條款或也未註明一期未付視同全部到期。
Q1:第一期對方未付款時,若直接強制執行會拿到兩期的和解金嗎?
Q2:第一期只付部分金額未達到第一期指定金額,是否視為違約呢?
Q3:是否等到第二期到期後再強制執行拍賣債務人的不動產較保險呢?
以上問題,請指點迷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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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與債務人在法院訴訟上和解(已假處分對方土地),對方債務人願意理賠和解金,分
為兩期支付。在和解筆錄上沒有註明318條款或也未註明一期未付視同全部到期。
Q1:第一期對方未付款時,若直接強制執行會拿到兩期的和解金嗎?
Q2:第一期只付部分金額未達到第一期指定金額,是否視為違約呢?
Q3:是否等到第二期到期後再強制執行拍賣債務人的不動產較保險呢?
以上問題,請指點迷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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