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無故曠職可扣薪水嗎??(急)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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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Hardy
at 2012-08-04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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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最近請一個員工,到職後只做四天,接著休假後就沒來上班,休假後隔4天才傳簡訊告知,他不做了,到了發薪水時她說要來領工資,並跟我說不發他薪水他要去勞工局告我,我想請問?我可以不給付薪資嗎?如要給付薪資那他傳簡訊前4天我可以依曠職來扣他的薪資嗎???
Tags: 法律

All Comments

Hardy avatar
By Hardy
at 2012-08-05T15:19
你好:
"十塊"大大所言已誤解法條的意思:
不需預告天數,並非指"不用告知"的意思,是指"不用「提前」預告",但仍應有即時終止的意思表示。此據民法第263條,並依同法258條準用之。
民法263條:第二百五十八條及第二百六十條之規定,於當事人依法律之規定終止契約者準用之。
民法258條:解除權之行使,應向他方當事人以意思表示為之。
如果員工確實在應該工作的時間,未經請假而無故不到職,可在30日內以曠職三日解僱。(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明文)
曠職日不用給薪,但已工作的四天工資,雇主仍需支付。(勞基法22條)
若版主能提出因員工曠職,所造成的損失(例如增派人手而多支出薪資成本等等),可請求損害賠償。(民法184條)
如版主真的很介意員工的行徑,也可申請勞工局調解,並準備好"因員工曠職所造成損失"的證據,調解員會依法,居中勸員工以薪資抵充損害賠償。
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
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民法184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
Belly avatar
By Belly
at 2012-08-05T08:12
發問者你好:
聽您的口吻想是您是老闆搂?
一:
勞基法第16條規定工作不滿三個月的確可以不用預告天數
不過你跟那位員工有簽書面勞動契約嗎?
如果有上面有載明如果無故離職需要賠違約金?(不是直接從工資扣)
或者當初雇用這位員工口頭有訴說?(因為勞動契約口頭也能成立)
如果當初沒約定好,那這位員工其實可以直接離職的(不過這員工態度的確很不好)
二:
勞基法第22條工資應全額給付勞工
所以就算他只做四天,還是要給.直接給他就好四天工資沒多少錢
三:
就算他曠職也不能直接從薪資扣因為勞基法第26條不能預扣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Gilbert avatar
By Gilbert
at 2012-08-08T14:40
4天而已給他啦!!
這種工作態度也不會有好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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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Hardy
at 2012-08-04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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