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離職未事先告知,也沒做工作交接,造成損失應如何要求賠償? - 法律
By Ina
at 2014-08-26T00:00
at 2014-08-26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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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下是一間早午餐餐飲店的店長,雖然店內員工數只有5人,但本店並未因此虧待員工相反的勞保,健保另外還幫員工投保團體保險,然而因規模較小所以沒有與員工做簽約動作一律都是以書面跟口頭告知工作與離職等薪資狀態。
目前有一名員工其工作內容是店內的核心工作,然因其個人問題雖有事先告知要離職雙方共同協議約定為期一年後離職,但兩周後又反悔故再次協議為期兩個月後離職(期間已登報徵人,並答應無論是否有人錄取,時間一到就讓他離職不再慰留),不料該員上週請假後就直接無故曠職,要求其到場交接為期兩週,該員亦一再拒絕,導致本店在營運上人力不足造成損虧。
本人並不想為此扣其薪資,但無奈店內人心浮動,人人工作壓力倍增,想請問各位大大如何循正當管道向對方尋求賠償,或者要求其到場進行為期兩週之�
目前有一名員工其工作內容是店內的核心工作,然因其個人問題雖有事先告知要離職雙方共同協議約定為期一年後離職,但兩周後又反悔故再次協議為期兩個月後離職(期間已登報徵人,並答應無論是否有人錄取,時間一到就讓他離職不再慰留),不料該員上週請假後就直接無故曠職,要求其到場交接為期兩週,該員亦一再拒絕,導致本店在營運上人力不足造成損虧。
本人並不想為此扣其薪資,但無奈店內人心浮動,人人工作壓力倍增,想請問各位大大如何循正當管道向對方尋求賠償,或者要求其到場進行為期兩週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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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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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Erin
at 2014-08-26T06:14
at 2014-08-26T06:14
1餐飲業適用勞動基準法,自己對勞動基準法知道多少
2口頭約定,雖然構成契約,但舉證困難,無法舉證,就可以推翻所有約定
3民法規範的契約,知道多少
一再變更約定,不定期契約已變成短期契約
4雇主任何約定,與法律牴觸者,牴觸部分無效
5勞動基準法第十五條「提前預告」、第十六條「預告期間」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10ㄖ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20ㄖ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30ㄖ前預告之
注意!三個月以下,沒有預告期間,勞工可以隨時告知隨即離職
勞工提出預告離職,雇主即應調整人力,指派人員辦理交接,核定勞工實際離職ㄖ期
招募新進人員是雇主自己的責任,不得以此為理由,扣留勞工離職
任何事業單位,只要有人離職,一定會造成人力不足,工作量增加,安撫員工是雇主的責任,與離職勞工無關
6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七條:
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7勞動基準�
By Damian
at 2014-08-29T04:04
at 2014-08-29T04:04
By Margaret
at 2014-08-26T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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