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勞基法國定假日已周休二日就不用放國定假日嗎? - 法律
By Jake
at 2012-03-07T00:00
at 2012-03-07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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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大家
我現在在做櫃檯的工作
一周休兩天 (周休二日)
周休二日
但二月的時候
因為遇到228國定假日 那天我們是有放假
就等於說我二月上了20天的班
但後來算薪水時
老闆跟我說 他說我應該要上21天的班
但我只上了20天
所以叫我下個月要補上一天班 把天數補回來
但是我就問他說 不是有放228放假嗎?
他就說:" 我們有放阿
可是政府規定周休二日的公司就不用再另外補假
所以你還是要把那天的假補回來"
這樣不就等於 228國定假日根本沒放到
只是因為政府規定那天上班的話要薪水加倍
所以老闆就放我假
但我還是要另外補上班??!!
請問真的是他說的這樣
"政府規定 周休二日的公司放國定假日 需額外再找時間來補國定假日放的假來上班? "
好疑惑><
自己查勞基法 查不到類似的條款...
才會來問大家
怕之後的國定假日又遇到問題....所以想問清楚
已更新項目:
還是看不懂欸
你可以白話翻譯一下嗎? 條款太難懂
我現在在做櫃檯的工作
一周休兩天 (周休二日)
周休二日
但二月的時候
因為遇到228國定假日 那天我們是有放假
就等於說我二月上了20天的班
但後來算薪水時
老闆跟我說 他說我應該要上21天的班
但我只上了20天
所以叫我下個月要補上一天班 把天數補回來
但是我就問他說 不是有放228放假嗎?
他就說:" 我們有放阿
可是政府規定周休二日的公司就不用再另外補假
所以你還是要把那天的假補回來"
這樣不就等於 228國定假日根本沒放到
只是因為政府規定那天上班的話要薪水加倍
所以老闆就放我假
但我還是要另外補上班??!!
請問真的是他說的這樣
"政府規定 周休二日的公司放國定假日 需額外再找時間來補國定假日放的假來上班? "
好疑惑><
自己查勞基法 查不到類似的條款...
才會來問大家
怕之後的國定假日又遇到問題....所以想問清楚
已更新項目:
還是看不懂欸
你可以白話翻譯一下嗎? 條款太難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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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All Comments
By Skylar Davis
at 2012-03-10T21:37
at 2012-03-10T21:37
應該是說週休二日制的事業公司國定假日比照公務機關放假
換言之,公務機關怎麼放假/補假/補班,勞工放假/補假/補班就都一樣,日期或不同,天數去都一樣就對了
勞基法怎可能查不到類似的條款?
勞基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六 條就有週休二日制相關條文,只是妳看不懂而已
勞基法第三十七條及施行細則第23條就是國定假日的相關條文,只是妳看不懂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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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定假日逢星期列假日補休規定資料提供單位:勞動條件處業務類別: 專案類別: 資料提供者: 意見信箱: 主 題: 內 容 2.法規及解釋2.3解釋令/例(休)假 勞動條件處 [email protected] 勞動節遇週日是否補假疑義有關勞動節遇星期日(例假)應否補假疑義勞委會說明如下: 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每2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84小時,法有明文。勞動節為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3條所定之休假日(共19日與公務員之休假日尚非一致)。事業單位因業務或工作特性需要,每日工作時間、例假、休假等事宜得依勞動基準法第30條或第30-1(變形工時)條及第36(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條、第37(紀念日)條之規定,於勞動契約中約定之。請參閱本會網站新工時制度參考方案。 事業單位為配合公務機關週休二日,如將每二周4小時之工作時間調移於週一至週五工作,即每日工作8時24分,則其休假日並無減少,勞動節遇星期日(如勞雇雙方約定例假為週日)則應補假一日,若勞雇雙方約定係將部份休假日調移至週六以達到週休二日目的,則勞動節已調至週六放假,尚無補假問題。至於事業單位工作時間之約定優於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實施週休二日(每週40小時)如無調移休假日之措施,勞動節遇勞工例假日,應補假一日。 勞委會:51適逢週日 翌日再補假 更新日期:2011/04/2514:57 NewTalk 新頭殼新頭殼 newtalk 2011.04.25 黃沛云/台北報導今年的51勞動節碰巧在週日,次日(周一)是否補休,成為大家關注的議題,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今(25)日明白表示,「國定假日」如適逢例假日,應當給予補假,但若勞雇雙方協議,將補假日調至其他日期,則不需再補休。根據勞動基準法第30條規定,勞工的正常工時每日不得超過8小時,每2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84小時。同法第37條、第39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即俗稱的「國定假日」)均應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另雇主若取得勞工同意,在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至於國定假日,如適逢每7日中應有1日休息的例假(該例假不限於星期日),則應於隔日補假1天,若無法於翌日補假,經勞資雙方協商同意後,可擇日再行補假。今年5月1日勞動節適逢例假,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屬於該法第36條規定之例假如為星期日者,應於翌日(5/2)補假;但若星期日非屬勞工之例假,則無補假的問題。勞委會表示,對於雇主宣稱,因已實施週休二日,所以勞動節不用放假,也無需補假的說法,勞委會鄭重澄清,任一勞動基準法第37條及其施行細則所定之休假日,本應於所定之期日放假,該等休假日(含補假當日)必須先經勞雇協商,徵得勞工同意後,始得與其他「工作日」調移,而於他日放假。因此,如果以勞動基準法規定的工時基準(每2週84小時),比照公務人員的行事曆出勤,應事先經過勞資雙方協商同意後,才可將部分休假日與工作日對調。勞委會進一步指出,由於各事業營運方式有別,勞工排班模式多元,是否經協商調移休假,或調移例假的實施情況也有差異,今年勞動節是否應在翌日補假,以及如何補假等,均應依個案事實先予釐清,若有疑義,可就近向事
2012-03-07 04:25:25 補充:
字數限制,後面被砍字了
勞委會進一步指出,由於各事業營運方式有別,勞工排班模式多元,是否經協商調移休假,或調移例假的實施情況也有差異,今年勞動節是否應在翌日補假,以及如何補假等,均應依個案事實先予釐清,若有疑義,可就近向事業單位所在地之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洽詢,當有專人提供進一步服務。
2012-03-07 04:27:35 補充:
還有蠻多字數限制,後面被砍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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