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幾年前,本人在財務上沒有節制與好的管理,以致把自己置身於危險狀況,也因為是某團體領袖,導致延伸更多問題有兩三位朋友要聯合告我侵占其一,曾經請我買三本書共220,但我因為收了錢還遲遲沒有給她其二,我們三好友曾經一起租房子,當時因為手頭緊,常常收了房租確少給房東幾千塊,總是隔到下個月補又循環其三,朋友請我幫他奉獻給團體1000元,我又以忘記名義拖延以上,當事情被揭穿時,當時我們全部在場,並也有各自邀請證人��
因為曾經的疏忽,兩三年後接到侵占罪法院通告?!我該怎麼辦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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