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配偶外遇欲訴請離婚,但又想自身並無一技之長無謀生能力,問:離婚後可主張如何之權利?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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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配偶外遇欲訴請離婚,但又想自身並無一技之長無謀生能力,問:離婚後可主張如何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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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enobia avatarZenobia2017-05-27
可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2款之「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及同條第2項「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訴請裁判離婚,但須注意證據之蒐集。
若離婚後,配偶因無一技之長無謀生能力,生活陷入困境,可依民法第1057條,訴請對方給付贍養費。但實務上對「陷於生活困難」認定甚為嚴格。此外,可依民法第184條、第195條第3項請求財產上及精神上之損害賠償。
同時也可以在判決離婚訴訟之同時,依民法第1056條請求財產上或精神上之損害賠償。另外,妻另有一重要之請求權,即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妻在知道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內可向前夫請求雙方剩餘財產的一半。
例如夫妻結婚後,夫有婚後財產價值1000萬元,妻為100萬元,雙方差額為900萬元,此時妻可相夫請求差額之一半即450萬元。
Victoria avatarVictoria2017-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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