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先進大家好
老家有個存在很久的土地問題
先說一下背景,目前居住的房子土地共有A、B、C三個地號
A地號,甲乙丙三人持分,日據時期跟我曾祖父有借貸關係
因沒錢還,所以就說這塊土地給我們使用,沒過戶有立借據
約莫三十年前,我爸想改建房子,其中一位的後人認為那是他們的土地
我們不能改建而產生糾紛,後來我爸有花一筆錢跟他簽一張使用管理讓渡書
之後也沒改建,土地繼續使用
B地號,我爸一人持有
C地號,丁一人持有,這塊土地也是跟我曾祖父有借貸關係
同樣沒錢還,所以土地給我們使用,一樣沒過戶
目前有請代書去調這兩塊地資料,A地資料已經送縣府準備標售部分
其中甲乙已無後代,丙有,C地資料還在公所代管未送縣府,丁也無後代
根據地籍清理條例中的第12條
依前條規定代為標售之土地,其優先購買權人及優先順序如下:
一、地上權人、典權人、永佃權人。
二、基地或耕地承租人。
三、共有土地之他共有人。
四、本條例施行前已占有達十年以上,至標售時仍繼續為該土地之占有人
A、C地,我們有符合第四條的資格嗎?
根據第13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代為標售土地前,應公告三個月。
前項公告,應載明前條之優先購買權意旨,並以公告代替對優先購買權人
之通知。優先購買權人未於決標後十日內以書面為承買之意思表示者,視
為放棄其優先購買權。
政府標售之前會另外通知丙?還是只公告不另行通知?
然後其中的十天是從哪時候開始算起?
麻煩各位先進幫忙解答,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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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苦短,活在當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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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家有個存在很久的土地問題
先說一下背景,目前居住的房子土地共有A、B、C三個地號
A地號,甲乙丙三人持分,日據時期跟我曾祖父有借貸關係
因沒錢還,所以就說這塊土地給我們使用,沒過戶有立借據
約莫三十年前,我爸想改建房子,其中一位的後人認為那是他們的土地
我們不能改建而產生糾紛,後來我爸有花一筆錢跟他簽一張使用管理讓渡書
之後也沒改建,土地繼續使用
B地號,我爸一人持有
C地號,丁一人持有,這塊土地也是跟我曾祖父有借貸關係
同樣沒錢還,所以土地給我們使用,一樣沒過戶
目前有請代書去調這兩塊地資料,A地資料已經送縣府準備標售部分
其中甲乙已無後代,丙有,C地資料還在公所代管未送縣府,丁也無後代
根據地籍清理條例中的第12條
依前條規定代為標售之土地,其優先購買權人及優先順序如下:
一、地上權人、典權人、永佃權人。
二、基地或耕地承租人。
三、共有土地之他共有人。
四、本條例施行前已占有達十年以上,至標售時仍繼續為該土地之占有人
A、C地,我們有符合第四條的資格嗎?
根據第13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代為標售土地前,應公告三個月。
前項公告,應載明前條之優先購買權意旨,並以公告代替對優先購買權人
之通知。優先購買權人未於決標後十日內以書面為承買之意思表示者,視
為放棄其優先購買權。
政府標售之前會另外通知丙?還是只公告不另行通知?
然後其中的十天是從哪時候開始算起?
麻煩各位先進幫忙解答,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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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苦短,活在當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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