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訴250,定言詞辯論期日通常要經過多久? - 法律

Table of Contents



第 250 條
法院收受訴狀後,審判長應速定言詞辯論期日。但應依前條之規定逕行駁
回,或依第二十八條之規定移送他法院,或須行書狀先行程序者,不在此
限。

第 251 條
訴狀,應與言詞辯論期日之通知書,一併送達於被告。
前項送達,距言詞辯論之期日,至少應有十日為就審期間。但有急迫情形
者,不在此限。
曾行準備程序之事件,前項就審期間至少應有五日。


======================

想請教實務上的操作.

期間數次開庭,應該都是屬於準備程序,

言詞辯論期日只有一天,然後就宣判,這樣對嗎?

但依250條,法院收到訴狀後就要定言詞辯論期日,

而且依251條,訴狀跟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要一併送達被告,

但問題是,法院有辦法那麼早就排出言詞辯論期日嗎?

在尚未確定案件的複雜程度,怎麼會知道準備程序要多久?

請問是我哪裡理解錯誤嗎?


謝謝大家。



--

All Comments

Ula avatarUla2020-10-14
實務很多每一庭都是言詞辯論,其實在準備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