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騎樓"跳舞(土風舞、健身操)算不算違法?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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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騎樓"跳舞(土風舞、健身操)算不算違法?
早上有一群人在騎樓跳舞(約10來人站一排),
是一群婆婆媽媽在跳土風舞還是健身操之類的,
但是有人檢舉她們說妨礙通行,
可是騎樓明明就很寬(台北市新生南路上面),
而且騎樓外有很寬的人行道(各約5米),並不是沒有路可以走
我查過等等法規都沒有明確規定
"騎樓"能不能做類似活動,
唯一只有集遊法比較勉強沾上邊,
但是用大刀砍螞蟻會不會太誇張?
這樣到底算不算違法?適法性?
請高手賜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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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delette avatarOdelette2010-11-06
大大您好: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一、道路: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三、人行道:指為專供行人通行之騎樓、走廊,及劃設供行人行走之地面道路,與人行天橋及人行地下道。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處行為人或其雇主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一、在道路堆積、置放、設置或拋擲足以妨礙交通之物。二、在道路兩旁附近燃燒物品,發生濃煙,足以妨礙行車視線。三、利用道路為工作場所。四、利用道路放置拖車、貨櫃或動力機械。五、興修房屋使用道路未經許可,或經許可超出限制。六、經主管機關許可挖掘道路而不依規定樹立警告標誌,或於事後未將障礙物清除。七、擅自設置或變更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或其類似之標識。八、未經許可在道路設置石碑、廣告牌、綵坊或其他類似物。九、未經許可在道路舉行賽會或擺設筵席、演戲、拍攝電影或其他類似行為。十、未經許可在道路擺設攤位。前項第一款妨礙交通之物、第八款之廣告牌、經勸導行為人不即時清除或行為人不在場,視同廢棄物,依廢棄物法令清除之。第十款之攤棚、攤架得沒入之。行為人在高速公路或高速公路兩旁,有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情事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致發生交通事故者,加倍處罰。 給您參考

Delia avatarDelia2010-11-05
只要是合法且合乎善良風俗的,並不犯法。
這個以妨害通行的說法根本就是在唬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