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臉書罵人龜蛋 法官追打卡紀錄定罪 - 法律
By Damian
at 2017-09-01T09:43
at 2017-09-01T0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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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時報
在臉書罵人龜蛋 法官追打卡紀錄定罪
〔記者吳政峰、黃捷/台北報導〕台北市戴姓男子透過臉書,罵藍姓男子「龜蛋」,被依
公然侮辱罪送辦,戴男卻當庭要士林地院法官拿出IP(電腦網路位址),舉證他跟罵人帳
號是同一人,但臉書只限定殺人等9種犯罪供我國司法單位查詢IP與註冊資料,卻不包括
公然侮辱罪這類的輕罪;但法官也不是省油的燈,依該帳號的打卡紀錄、留言、照片,傳
喚曾被標記與留言的人比對,確定戴男就是罵人帳號的使用者,判他拘役30日,得易科罰
金3萬元。
臉書限定9種犯罪 供司法單位查IP
戴男去年8月利用同名臉書帳號,在網路臉書社團與藍男大吵UBER議題,並以「龜蛋」羞
辱,藍男憤而向北市內湖警分局提告公然侮辱,士林地檢署認為事證明確,予以起訴。
戴男躲在臉書保護傘下,出庭時有恃無恐地指出,帳號並非他本人使用,要求法官提出帳
號登入的IP與註冊資料,甚至還嗆網路遊戲中,殺人也不會被判殺人罪,臉書也是遊戲,
人格權不應無限擴張。
戴男的刁難舉動並未讓法官卻步,法官轉而調閱該帳號的打卡紀錄,發現他曾在一間貿易
公司打卡,下方一名陳男留言「感謝學長蒞臨」,於是傳喚陳男到庭說明。
陳男到庭供稱,留言指的學長就是戴男無誤,因為當天戴男蒞臨他的貿易公司,他才會留
言感謝。
法官還根據留言、照片比對查證
法官又點閱該帳號的照片,見有名男子與戴男神似,與1輛貨車合照,便傳喚貨車公司的
老闆作證,這名老闆恰巧是戴男的舅舅,老闆也指認照片中的男子就是戴男。
該帳號另有一張重機照,法官依車牌號碼找車主,發現車子登記在1間印刷公司名下,而
戴男就是該公司負責人;法官又查詢該重機ETC資料,發現綁定的電話號碼就是戴男的手
機。
種種跡象顯示,該帳號就是戴男本人使用,但戴男仍不斷狡辯,甚至聲稱已經7年沒玩臉
書,不過法官查出,他3年前也曾用同名臉書帳號罵人被訴,足證辯詞不可採信,判他有
罪。
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paper/1119401
這個案子我覺得好奇怪
1.調閱證據不是檢察官的工作嗎? 法官可以主動去調查對被告不利證據??
2.臉書就已經不提供ip了,法官還去找其他證人來作證???
如果照法官這個邏輯,那提告妨害名譽的時候的時候
警察局如果回文說"臉書不提供ip故找不到人 " 是否可以用此案例來申訴警察瀆職了?
只要那個帳號的朋友或者可能認識那個帳號的人通通都傳來當證人,用這種方式的話
我想大多數的臉書妨害名譽案件都不會"查無此人"了。
2-1 當初太陽花打人的警察找不到人也很簡單啊,每一間警局傳幾個人來當證人具結一下
肯定找的到人的 可是法官為甚麼不敢這樣做? 是不是因為這樣不合法阿??
3.就算法官能證明該帳號確實曾經是戴男所使用,再拿不到關鍵ip的情況下
也無可能證明事發當時是戴姓男子在使用該帳號,法官怎麼能自行臆測有罪呢?
4.我找不到這個判決書 好奇怪..
大家不覺得這個案子很特別嗎?
--
在臉書罵人龜蛋 法官追打卡紀錄定罪
〔記者吳政峰、黃捷/台北報導〕台北市戴姓男子透過臉書,罵藍姓男子「龜蛋」,被依
公然侮辱罪送辦,戴男卻當庭要士林地院法官拿出IP(電腦網路位址),舉證他跟罵人帳
號是同一人,但臉書只限定殺人等9種犯罪供我國司法單位查詢IP與註冊資料,卻不包括
公然侮辱罪這類的輕罪;但法官也不是省油的燈,依該帳號的打卡紀錄、留言、照片,傳
喚曾被標記與留言的人比對,確定戴男就是罵人帳號的使用者,判他拘役30日,得易科罰
金3萬元。
臉書限定9種犯罪 供司法單位查IP
戴男去年8月利用同名臉書帳號,在網路臉書社團與藍男大吵UBER議題,並以「龜蛋」羞
辱,藍男憤而向北市內湖警分局提告公然侮辱,士林地檢署認為事證明確,予以起訴。
戴男躲在臉書保護傘下,出庭時有恃無恐地指出,帳號並非他本人使用,要求法官提出帳
號登入的IP與註冊資料,甚至還嗆網路遊戲中,殺人也不會被判殺人罪,臉書也是遊戲,
人格權不應無限擴張。
戴男的刁難舉動並未讓法官卻步,法官轉而調閱該帳號的打卡紀錄,發現他曾在一間貿易
公司打卡,下方一名陳男留言「感謝學長蒞臨」,於是傳喚陳男到庭說明。
陳男到庭供稱,留言指的學長就是戴男無誤,因為當天戴男蒞臨他的貿易公司,他才會留
言感謝。
法官還根據留言、照片比對查證
法官又點閱該帳號的照片,見有名男子與戴男神似,與1輛貨車合照,便傳喚貨車公司的
老闆作證,這名老闆恰巧是戴男的舅舅,老闆也指認照片中的男子就是戴男。
該帳號另有一張重機照,法官依車牌號碼找車主,發現車子登記在1間印刷公司名下,而
戴男就是該公司負責人;法官又查詢該重機ETC資料,發現綁定的電話號碼就是戴男的手
機。
種種跡象顯示,該帳號就是戴男本人使用,但戴男仍不斷狡辯,甚至聲稱已經7年沒玩臉
書,不過法官查出,他3年前也曾用同名臉書帳號罵人被訴,足證辯詞不可採信,判他有
罪。
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paper/1119401
這個案子我覺得好奇怪
1.調閱證據不是檢察官的工作嗎? 法官可以主動去調查對被告不利證據??
2.臉書就已經不提供ip了,法官還去找其他證人來作證???
如果照法官這個邏輯,那提告妨害名譽的時候的時候
警察局如果回文說"臉書不提供ip故找不到人 " 是否可以用此案例來申訴警察瀆職了?
只要那個帳號的朋友或者可能認識那個帳號的人通通都傳來當證人,用這種方式的話
我想大多數的臉書妨害名譽案件都不會"查無此人"了。
2-1 當初太陽花打人的警察找不到人也很簡單啊,每一間警局傳幾個人來當證人具結一下
肯定找的到人的 可是法官為甚麼不敢這樣做? 是不是因為這樣不合法阿??
3.就算法官能證明該帳號確實曾經是戴男所使用,再拿不到關鍵ip的情況下
也無可能證明事發當時是戴姓男子在使用該帳號,法官怎麼能自行臆測有罪呢?
4.我找不到這個判決書 好奇怪..
大家不覺得這個案子很特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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